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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5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5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根据《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机构。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计算,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公司网站、公司自行选定的报纸和网站以及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的方式。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全文。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其他重大事件;

前述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标准见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牌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极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及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及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以及上述标准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及对外投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中确立的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八条 档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公司应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该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 董事会决议;

3、 股东会决议;

4、 监事会决议;

5、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6、 相关财务报表;

7、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的专项文件;

8、 所涉资产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公司所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关于保密信息的范围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应按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撤职、罚款等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必要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制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和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信息,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第六十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第六十二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留存。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专管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董事长或授权签发;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应当比照本条前款规定履行内部审核及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当比照本条前款(一)至(五)项规定履行内部审核及通报流程。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时,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七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七十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制度。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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