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曹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补选曹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赵冶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赵冶丹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赵冶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我们认为,关于对确定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的系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考核结果兑现绩效薪酬遵循了按劳分配与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会侵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的利益,确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独立董事:
于莹 陈潮 战国义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