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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8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558                     公司简称:华锐风电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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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7
四、   附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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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肖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雪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晓晔保
    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             11,408,089,329.25         13,199,555,144.00                      -13.57
归属于上市公司      3,625,527,990.90           4,273,165,637.50                     -15.16
股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       -156,528,702.47               -46,214,913.22
现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营业收入             368,829,187.07                645,536,016.36                   -42.86
归属于上市公司       -660,697,978.74         -1,259,844,523.92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791,786,544.58         -1,273,069,368.24
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16.7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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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0.11                     -0.21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11                     -0.21
(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说明
       项目
                         (7-9 月)           (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703,990.45         -1,045,982.90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
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
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2,032,957.03         14,772,530.04
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
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
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
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
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
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
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
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
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
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12,619,541.78         40,655,183.31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
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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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
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
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
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
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
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
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
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
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
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
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
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
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
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
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
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     14,287,932.39         76,706,835.39
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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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
       合计                  28,236,440.75           131,088,565.8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178,60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量      比例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性质
    (全称)                           (%)       条件股份数       股份       数量
                                                     量           状态
萍乡市富海新能投                                                                        境内非国
                     1,197,303,370     19.85    306,310,127         无
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法人
大连重工起重集                                                                          国有法人
                     1,016,940,000     16.86                0       无
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华中泰投资                                                                        境内非国
                       480,000,000      7.96                0       无
有限公司                                                                                有法人
远质投资有限公司       480,000,000      7.96                0       无                  境外法人
西藏新盟投资发展                                                                        境内非国
                       420,000,000      6.96        5,000,000     冻结     5,000,000
有限公司                                                                                有法人
北京新能华起投资                                                                        境内非国
                       121,450,000      2.01                0       无
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有法人
大连汇能投资中心                                                                        境内非国
                       112,191,000      1.86     62,089,873         无
(有限合伙)                                                                            有法人
西藏丰达投资咨询                                                                        境内非国
                        89,680,008      1.49                0       无
有限公司                                                                                有法人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                                                                        境内非国
                        75,046,550      1.24                0       无
资顾问有限公司                                                                          有法人
西藏新宏投资咨询                                                                        境内非国
                        46,383,844      0.77                0       无
有限公司                                                                                有法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及数量
                                          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数量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1,016,94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16,940,000
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90,993,243       人民币普通股          890,993,243
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                      48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80,000,000
远质投资有限公司                              48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80,000,000
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20,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20,000,000
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121,4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21,450,000
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9,680,008       人民币普通股           89,680,008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5,046,550       人民币普通股           75,046,550
                                           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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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101,127    人民币普通股       50,101,127
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6,383,844    人民币普通股       46,383,844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   不适用
说明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股东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共计 180,606,757 股
股份上市流通;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
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远质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新盟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共计 3,287,933,243 股股份上市
流通。因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尚未产生最终结果,公司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远质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证
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在华锐风电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锐
风电股份,也不由华锐风电回购该部分股份”。详细内容请见本报告“三、3.2、2.限售股上市流
通”。因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
其他股东存在未决诉讼,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 306,310,127 股、大连
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 62,089,873 股暂不能办理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请
见本报告“三、3.2、1.诉讼仲裁事项”。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变动幅度
    货币资金                          961,929,763.57     1,687,746,471.31       -43.01%
    应收票据                           87,899,299.20      130,562,400.00        -32.68%
    应收利息                            1,597,449.03        5,111,850.09        -68.75%
    其他应收款                        121,912,251.48      175,923,346.35        -30.70%
    应付票据                          867,367,281.71     1,308,723,138.62       -33.72%
    应付职工薪酬                        2,041,754.34       10,379,094.54        -80.33%
    应付利息                           11,558,601.36          210,156.39       5400.00%
    其他应付款                        295,174,001.15      525,949,895.99        -43.88%
    其他综合收益                      -13,398,952.62       -26,459,284.76       -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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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
货币资金:主要系年初应付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应收票据:主要系本期应收票据到期托收和背书所致。
应收利息:主要系年初计提的部分保证金利息到期所致。
其他应收款:主要系本期收回部分质量保证金所致。
应付票据:主要系本期应付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主要系本期发放上年计提的项目奖金所致。
应付利息:主要系本期计提的公司债券利息尚未到付息日所致。
其他应付款:主要系本期支付代收已转让债权的回款所致。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系欧元升值所致。
               项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368,829,187.07        645,536,016.36        -42.86%
营业成本                             294,630,122.37        552,391,370.78        -46.66%
营业税金及附加                           1,228,382.28        3,129,272.35        -60.75%
财务费用                                 -5,891,182.86     -23,842,973.77         不适用
资产减值损失                         256,533,396.29        743,742,632.24        -65.51%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29,343.44       12,466,720.20       -104.25%
营业外收入                           140,585,811.09         18,781,816.30       648.52%
营业外支出                               9,193,405.20       38,588,695.10        -76.18%
所得税费用                               1,902,579.72      -39,623,180.50         不适用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13,060,332.14        -33,039,390.81         不适用
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主要系本期完成销售机组台数减少以及抵消对联营企业销售的未实现内部损益所致。
营业成本: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系本期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减少所致。
财务费用:主要系上年同期确认的利息收入较多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主要系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上年同期金额较大主要系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
营业外收入:主要系本期确认的赔偿收入以及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营业外支出:主要系本期发生的对外赔偿比上期减少所致。
所得税费用:上年同期金额较大主要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其他综合收益:上年同期金额较大主要系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出相应公允价值变动累积利得。
               项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           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6,528,702.47       -46,214,913.22           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790,767.28       111,048,239.35         -131.33%
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本期支付代收已转让债权的回款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上期出售持有的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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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 0963 号仲裁
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
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
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2011 年 10 月 12 日、2011 年 10 月 20 日、2011 年 12 月 27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39、临
2011-040、临 2011-045、临 2011-050。
     (2)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
初审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
加诉讼。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
民初审字第 62 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1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
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
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
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收到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
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9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 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4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
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
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 2 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收到苏州超
导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收到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知民终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
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12 月 6 日、2012 年
2 月 4 日、4 月 6 日、2013 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 年 6 月 6 日、2015 年 7 月 2
日 、 2016 年 8 月 18 日 将 相 关 情 况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43、临 2011-048、临 2012-005、临 2012-007、
临 2013-001、临 2014-009、临 2015-062、临 2015-071、临 2016-022。
     (3)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
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
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
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 1209 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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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5 号),最高
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
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
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
决结果。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2013 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 年 4 月 25
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将 相 关 情 况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46、临 2013-001、临 2014-009、临 2015-038、
临 2015-054。
     (4)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
4193 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 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
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
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 6833 号),原告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公司已经分别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5 月 20 日、2015
年 6 月 24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
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54、临 2015-052、临 2015-067。
     (5)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 0157 号仲裁
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
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2-006。
     (6)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 号采购合同
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 032377 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
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
的申请人《DM20141140 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收到申请人口头告知的信息,公司四家子公司的股权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在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相关银行查询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截至目
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2015 年 7 月 2 日、2015 年 8 月 22 日将相
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4-091、临 2015-072、临 2015-087。
     (7)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一案。中船澄西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为由,
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6263、6264、6266、6268、6270 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
结果。公司已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118、临 2015-009。
     (8)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收到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 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
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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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4。
     (9)当地时间 2015 年 12 月 9 日,美国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起诉公司及三名自
然人一案进行聆讯,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前往参加了聆讯。美国司法部对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
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
骗、刑事版权侵犯、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
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2015 年 12 月 11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105、临 2015-108。
     (10)2016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
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
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
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并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
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 96 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 年 10 月 5 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决结果。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2016 年 1 月 20 日、2016 年 9 月 29 日、2016 年 10 月 2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3、临
2016-005、临 2016-026、临 2016-028。
     (11)公司下属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大连)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装备”)及华锐
风电科技(大连)临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临港”)因不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
国土资源分局下达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大长国土资收决字[2015]第 001 号、第
002 号),分别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提起行
政诉讼。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 日收到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6]辽 0281
行初 13 号、14 号),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上述两案件。大连装备、大连临港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收到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辽 0281 行初 13 号、14 号),
准许原告大连装备、大连临港撤回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提起的行政诉
讼。撤诉后,大连装备、大连临港将争取与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通过协商方式
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尚无和解结果。公司已于 2016 年 2 月 3 日、2016 年 9 月 27 日将相关情况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6-007、临 2016-025。
     (12)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 01 民初 25 号、60 号、61 号、109
号《民事判决书》,就四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四位投资者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3。
     除上述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但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进展如下:
     (1)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
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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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其返还公司的转增股份共 3,300 万股;要求公司公告确认向其转增 3,300
万股股份,并相应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争议标的数额为人民币 16,500 万元(以每股 5 元计
算);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股份从二被告股东证券账户计入原告证券账户;
并要求上述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用。公司收到司法文书后于 15 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5 年 8 月 10 日,公司收到第(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 0607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
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2016]京 01 民初 130 号),驳回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目
前,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
      (2)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
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其返还公司的转增股份共 1,200 万股;要求公司公告确认向其转增 1,200
万股股份,并相应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争议标的数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以每股 5 元计
算);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股份第一中移送北京市人民法院处理。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 01 民初 129 号),
驳回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
具体意见。
2.限售股上市流通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股东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共计 180,606,757 股
股份上市流通。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1。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股
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远质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共计 3,287,933,243 股股份上市流通。因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
调查尚未产生最终结果,公司于 2016 年 9 月收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
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远质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新盟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交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严格
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在华锐风电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
有的华锐风电股份,也不由华锐风电回购该部分股份”。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5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6-024 号)。
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
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若
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
                                          12 / 30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
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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