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41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北辰 01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北辰 02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北辰 01债券代码:151419 债券简称:19北辰 F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8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2层第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2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2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29,213,030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36,828,23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92,384,79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9.477432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36.733617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74381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有关议案;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贺江川先生因公请假未能主持此
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要求,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李伟东先生主持此次股东大会;
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长贺江川先生、董事李云女士、独
立董事符耀文先生、独立董事董安生先生、独立董事吴革先生因公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王建新先生、监事刘慧先生
因公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川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北辰实业《章程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36,810,934 | 99.998601 | 0 | 0.000000 | 17,300 | 0.001399 |
H股 | 91,982,796 | 99.564863 | 402,000 | 0.435137 | 0 | 0.0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328,793,730 | 99.968455 | 402,000 | 0.030243 | 17,300 | 0.001302 |
2、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北辰实业《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授权议案进行修订
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36,810,934 | 99.998601 | 0 | 0.000000 | 17,300 | 0.001399 |
H股 | 86,738,735 | 93.888539 | 5,646,061 | 6.111461 | 0 | 0.0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323,549,669 | 99.573931 | 5,646,061 | 0.424767 | 17,300 | 0.001302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2 | 审议批准北辰实业《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授权议案进行修订的议案》 | 75,810,903 | 99.977185 | 0 | 0.000000 | 17,300 | 0.022815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获得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静、李卓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