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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意见对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间: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3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网站;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异议者,可通过传真或信函的形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时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3、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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