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原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实现对公司中高核心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关键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
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尚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A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2019年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及2020年担保计划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兰春杰 | 马朝松 | 姚辉 |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