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核建”或“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并同意以4.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92名激励对象授予2,582.03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夏宝生、聂平、刘方、孟婷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