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在处于证据交换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华兴”)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163,304.012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核华兴因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中核华兴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核华兴
被告:
被告一: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林德叶被告四:陈正飞
(二)诉讼案件事实
中核华兴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案件主要事实如下:
2015 年9月30日,中核华兴与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台州天盛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由中核华兴承包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台州天盛中心项目工程。中核华兴按照《总包合同》进场施工,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续,中核华兴与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个《融资专项协议》,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陈正飞与中核华兴分别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2019 年3 月26 日,中核华兴与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台州天盛中心项目关于施工、垫资、还款、担保、监管等事宜的协议》,约定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中核华兴支付欠付工程款。同日,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林德叶、陈正飞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德叶、陈正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就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三)诉讼请求
中核华兴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57,833.0608 万元及暂计至2020年7 月12 日的延期付款利息16,536.9342 万元,自2020年7 月13 日起延期付款利息以67,560.6647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进度款之日。
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台州天盛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015年11月6日签订的《台州天盛中心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台州天盛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完工工程款项
88,934.0179 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以88,934.017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三个月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l.4 倍计息、超过3个月按年利率15%计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第一项、第二项诉请金额合计163,304.0129 万元)
3、确认原告在被告一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所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准备诉讼,主张公司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已采取保全措施。据此,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