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的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及非公开发行的进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