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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作为广电电气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就公司提供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交易各方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其他关联关系。

(4)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担保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我们认为公司借款对象为子公司,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范围内,公司借款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吴胜波、葛光锐、朱黎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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