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
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的违规情形。我们一致认可公司出具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乐英 李万军 吴智杰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