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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对公司董事会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辞职

我们认为本次徐辉先生辞去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不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意徐辉先生辞去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关于聘任联席公司秘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香港联交所的豁免,聘任李红栓女士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同时聘任吴嘉雯女士为本公司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协助李红栓女士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符合相关法规定,吴嘉雯女士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会员,持有《香港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且拥有丰富的公司秘书任职经历,能够胜任协助李红栓女士熟悉联席公司秘书的角色。同意李红栓女士与吴嘉雯女士为公司联席公司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李红栓女士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李红栓女士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同时,李红栓女士已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公司董事会对李红栓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的选举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李红栓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2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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