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和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82条、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监事审核意见
1、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未发现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信息披露的公司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