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购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强对各生产矿井的安全装备,满足各矿生产投入需求,降低公司采购成本,减少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收购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
二、关于申报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申报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合理,能够客观、准确、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报固定资产处置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