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潘树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表决董事15人,实际表决董事15人。会议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详见2021-009号公告)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梁红霞女士、王羊娃先生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内容详见2021-010号公告)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梁红霞女士、王羊娃先生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中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中基层管理干部和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1年1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8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08.6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095元/股。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