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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整《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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