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12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4月1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12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为适应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
要,强化战略规划管理,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2.1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
2.2 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董事长、1/2
(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
通过决议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2.2.1 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会议;
2.2.2 负责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2.2.3 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2.2.4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3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2.1条至第2.2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其中,主任委员随董
事长的更换而更换。
2.4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策划与管理部。有关具体工作职
责分工如下:
2.4.1 企业策划与管理部负责根据需要提出会议提案,提供或组织相关部门
提供会议所议事项的资料;
2.4.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审核战略委员会所议事项及资料的合规性,
协调战略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工作衔接,并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2.4.3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审定会议议案和签发会议通知;
2.4.4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组
织会议召开等会务工作。3 职责权限
3.1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及资本运作等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3 对公司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4 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5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6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3.1.7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1.8 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3.2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4 审议程序
4.1 发展战略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4.1.1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
公司下属各级企业和员工的意见,考虑现有财务状况并基于现有财务
报告数据,初步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4.1.2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
4.1.3 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发展战略规划的调整由战略委
员会工作机构起草报告,并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4.2 重大投资、融资及资本运作等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4.2.1 由公司有关部门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及资本运作等方案的提案先行提交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
4.2.2 由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提请战略委员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4.3 对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4.3.1 由公司有关部门将拟上报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等提案先行提交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
4.3.2 由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提请战略委员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4.4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5 会议规则
5.1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5.2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集中审议、集中讨
论”和书面审议的方式,委员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的基础上,对会议议
案提出意见。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4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战略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5.5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战略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背景进行
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
司利益产生侵害。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
5.6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5.7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公司统一规定归档,保存期为10年以上。
5.8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6 附则
6.1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6.2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2019年12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原规则即日起废止。
6.3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