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李百安不再担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因工作调动,李百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公司董事会免去李百安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