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我们认为:执行新租赁准则进一步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