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通过对议案的初步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15亿元委托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日常运营资金,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