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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6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4日通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内部宣传公示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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