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伟、周易、丁锋、陈泳冰、徐清、胡晓、汪涛、朱学博、陈传明、李志明、刘艳、陈志斌、马群(其中:陈传明、李志明、刘艳、陈志斌、马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同意提名张伟等13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刘红忠、李志明、
刘艳、陈志斌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