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泰证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5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7/152020/7/162020/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本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安排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发布的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9,076,650,000股为基数,扣除本次利润分配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所持有的股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剩余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将转入下一年度。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包含GDR存托人)和港股通投资者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不含港股通投资者)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即人民币0.913508元兑1.00港元)计算,即每10股H股派发现金红利港币3.284043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72,000,034股,即以9,004,649,9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701,394,989.8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本公司总股本为9,076,650,0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A股股份合计72,000,03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9,004,649,966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004,649,966×0.3元)÷9,076,650,000≈0.30元;

根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元)+0]÷(1+0)=前收盘价格-0.3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7/152020/7/162020/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及回购账户外,公司其余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发布的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家股东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4.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投资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H股股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已经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1)沪港通:根据自2014年11月17日施行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深港通:根据自2016年12月5日施行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6. GDR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本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Association派发现金红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 投资者”),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权益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于伦敦时间2020年7月23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 投资者。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387793、83387780传真:025-83387784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19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