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Co., Ltd.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 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前,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36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00,000万股。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航天科技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航天科技集团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航天科技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承诺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航天科技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航天科技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航天科技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航天科技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航天科技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航天科技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航天科技严格按照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航天科技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单位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航天科技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航天科技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航天科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航天科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航天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航天科技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航天科技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航天科技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航天科技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航天科技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航天科技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航天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如航天科技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
航天科技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航天科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火箭研究院
火箭研究院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火箭研究院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火箭研究院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火箭研究院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火箭研究院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火箭研究院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火箭研究院严格按照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及火箭研究院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火箭研究院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火箭研究院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火箭研究院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火箭研究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火箭研究院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火箭研究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火箭研究院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火箭研究院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火箭研究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火箭研究院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火箭研究院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火箭研究院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火箭研究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火箭研究院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火箭研究院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火箭研
究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五院五院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五院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五院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五院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五院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五院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五院严格按照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五院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五院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五院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五院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五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五院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五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五院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五院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五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五院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五院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五院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五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五院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五院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五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2次。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如未获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
(2)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2)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终止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其主观原因不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相应暂扣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有权将之前暂扣的、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如达到实施条件而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不批准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导致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 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发行人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
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监事承诺如下: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航天科技集团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
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航天科技集团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航天科技集团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四)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审计机构
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中 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承诺:因本公司为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采取多项改进措施,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公司将继续保持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业务优势的同时,加大卫星应用服务领域的开发力度,拓展海外市场,积极响应“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构建天地一体卫星运营服务体系,打造“亚洲第一、国际一流的卫星综合服务运营企业”。
(2)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质量管理的同时,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保证卫星运营服务质量,并提升生产运营效率。公司将对项目管理进行成本预算,控制实际建设中超额费用的使用,定期复核实际发生费用与前期预算的差异。公司将充分利用生产建设资源,改善公司运营效
率,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航天科技就中国卫通本次发行上市填补回报措施等相 关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中国卫通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单位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中国卫通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中国卫通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独立董事和监事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航天科技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航天科技集团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航天科技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航天科技集团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航天科技集团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航天科技集团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航天科技集团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航天科技集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航天科技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天科技集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火箭研究院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火箭研究院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五院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院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
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制订具体的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3、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本分红规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九、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产业准入政策变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通信卫星运 营业务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公司业务涉及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和卫星应用服务等业务需取得《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规定,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我国属于外商禁止类行业。上述政策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和前置条件。若未来产业准入门槛降低或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中国卫通及下属公司鑫诺卫星在报告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报告期内中国卫通及下属公司鑫诺卫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优惠。报告期内,公司因享受上述两项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6,271.04万元、5,441.43万元和4,870.56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4.33%、13.97%和11.64%。未来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市场风险
1、国际竞争激烈导致价格下降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通信卫星运营商数量增加,卫星研制水平不断进 步,使得卫星转发器带宽供给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传统的C、Ku频段资源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公司主要客户多为政府机构及大型企业,其市场议价能力较强。基于竞争对手及主要客户的压力,公司可能面临主要服务价格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2、境外经营的风险
中国卫通下属公司亚太卫星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着6颗通信广播卫星,主要在境外市场开展空间段运营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58%、39.97%和37.35%,境外业务占比较大。在拓展境外业务时,公司将受到双边贸易关系、业务所在地相关法规政策差异、经营环境差异以及汇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一旦当地法律法规和经营环境发生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高通量卫星市场拓展未达预期的风险
中国卫通于2017年4月发射的中星16号卫星以及在建的中星18号卫星均为高通量卫星。中星16号卫星也是我国第一次将高通量卫星资源投入商业应用。高通量卫星具有带宽大、成本低、覆盖广、终端小等优势特点,已在欧美国家实现了商业化运营。尽管公司对于高通量卫星建设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同时有欧美国家的经验可以作为借鉴,但考虑到中国和欧美国家存在的国情差异以及新市场前期开发难度较大,可能存在市场拓展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4、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的风险
中国卫通拥有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和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我国唯一拥有自主可控商用通信广播卫星资源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卫星运营行业随着新的技术手段出现和市场供求变化而不断发展,高低轨通信卫星结合是未来卫星
通信发展的趋势,中国卫通已经启动低轨卫星星座的论证工作。未来不排除有其他市场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境内通信卫星运营市场当中,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可能会发生相应变化。
5、不同通信手段竞争的风险
光纤通信作为有线通信的一种,具有频带宽、传输损耗低、重量轻、 抗干扰能力强、保真度高等优点,近年来普及程度不断提升,随着5G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将驱动网络向高速率、低时延、大容量升级,给光纤通信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加大了卫星通信的竞争压力。同时根据工信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相关事宜的通知》,为适应和促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工信部未来将不再审批3400-3700MHz频段内新申请的空间无线电台业务频率使用许可,这一规定对通信卫星运营商在该频段开展业务也有相应影响。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等均是不同的通信方式,共同满足各类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应用服务,尽管不同通信方式之间各有特点、优势互补,不是完全替代关系,但不排除其他通信方式与卫星通信在部分重叠市场进行竞争,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广电、通信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产业,与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导向关联性较高,宏观经济的走势和景气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游市场的需求,国家政策的调整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如果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出现较大的波动,则将影响下游行业对于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的市场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经营管理风险
1、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是基于建设卫星项目开展,因此上游 通信卫星和运载火箭研制技术水平、火箭发射服务水平等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通信卫星、运载火箭的研制水平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也不排除因技术、空间环境、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出现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
障的情况。公司对于卫星发射及在轨运行均购买了商业保险,因此,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不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考虑到卫星发射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既定战略规划开发潜在市场,卫星在轨出现重大故障可能导致星上原有客户流失,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由16颗卫星组成的通信广播卫星体系,可以有效分散单一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造成的风险,但上述情况的发生也会对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系通信、航空航天、物理、电子信息等诸多学科的 综合性领域,运营商需要组建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不仅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也包括负责企业管理的管理人才和熟悉市场的业务人员,以提升经营效率和品牌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目前拥有一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的专业人才,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海外经营的扩张,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大幅提高,需要不断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及激励力度。如果公司无法保持现有管理、业务及技术人才的稳定性并吸引专业人才不断加入,则可能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对公司业务扩张和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3、卫星传输内容可能引起的诉讼风险
公司为用户提供广播电视、通信、视频、数据等传输服务过程中,作 为卫星传输服务的提供方,无法事先审查客户传输的每项内容,因此无法避免用户传输的内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形。公司制定了卫星传输及技术服务协议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中约定了追偿条款,即公司由于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客户进行追偿。同时,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合同全方位的法律风险动态管理。在合同签署前,严格执行合同审查程序,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慎核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施合同履行监督程序,公司一旦发现或知悉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将及时停止相关服务。尽管公司已采取上述风险管理措施,但当公司因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承担责任且客户由于事前不可预见的情形无法向公司赔偿时,公司将承担相关损失。
(四)财务风险
1、关联采购占比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航天科技下属单位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40,465.56万元、140,034.48万元和84,373.98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0.58%、53.78%和60.73%。究其原因,一方面,基于我国航天工业的总体布局、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目前国内拥有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和运载火箭制造能力,且能够商业化应用的研制主体主要集中在航天科技集团系统内,以五院和火箭研究院为主;通信卫星是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角度,有必要更多选用自主可控的国产化产品。五院和火箭研究院研制的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运载火箭产品能够满足商用卫星的发射和运营需求,能够满足卫星安全平稳运行的质量要求。因此,在我国现有航天产业布局情况下,为满足商业卫星发射运营需求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中国卫通主要从五院和火箭研究院采购卫星和运载火箭,是必要和合理的。发行人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采购价格,航天科技不进行干预或指导,发行人均已按照交易发生时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审批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规范,并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以对未来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但若上述内控制度得不到有效运行,则可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性产生影响。
2、中星9A卫星减值风险
2017年6月,中星9A卫星因火箭原因未能到达指定位置,中星9A通过消耗自身燃料运行至预定轨道导致使用寿命减少,经评估,中星9A使用寿命剩余4.04年。2017年12月,公司已收到中国人保关于中星9A卫星损失的全部理赔款14,906.67万美元,上述事项对净损益不产生影响。鉴于中星9A的使用寿命减少,公司对中星9A进行了减值测试,2017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047.09万
元。若中星9A的实际剩余使用寿命未能达到评估的4.04年,或由于中星9A使用寿命缩短导致实际运营时产生的现金流量未能达到预期,则可能存在对中星9A再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
3、汇率风险公司境外业务占比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分别为102,958.83万元、104,766.49万元和100,632.56万元,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332.27万元、3,838.86万元和-4,782.48万元。截至2018年底,公司货币资金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为73,980.71万元。若未来人民币与相应外币汇率发生较大变动,则公司汇兑损益可能增加,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因成本增加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有所波动,其中一项原因是新建卫星导致 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的卫星项目包括中星6C、中星18号等,由于新建卫星投入运营后需要一定的培育期来拓展市场,卫星转发器使用率在运营期的前几年普遍较低,因此随着上述在建的卫星陆续转入固定资产,发行人营业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将有所增加。若新建卫星收入未能覆盖增加的折旧成本,将导致公司毛利阶段性下降,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5、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30,448.30万元、35,310.72万元和29,377.36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10、6.23和6.42。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欠款单位资信状况良好,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但若公司下游客户经营出现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支付款项,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导致对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风险。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航天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59,236.24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99.79%,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本次发行后,仍有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
过行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重大决策进行控制,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募投项目存在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中星18号卫星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市场环境、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虽然公司做出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为投资项目作了多方面的准备,但可能会受到国家和产业政策变化、通信卫星运营市场环境变化、用户规模增长变化、建造和运营成本上升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具备顺利实施项 目的能力,且项目达产后有助于公司服务能力的提高。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培育期,且项目投产后,按照公司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每年产生的折旧费用将出现增加。如果市场环境、技术发展、产业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会有 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建设和培育,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七)不可抗力的风险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尽管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但包括自 然灾害在内的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会对公司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十、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相关事项
(一)国家主管部门相关批复
中国卫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部分涉军涉密客户和供应商,该部分涉 军涉密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名称属于涉密信息;中国卫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由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环境保护、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批复及通知文件,上述部分文件属于涉密文件。关于上述涉密信息,发行人已获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出具的批复文件,国防科工局同意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对有关信息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脱密处理后对外披露。
(二)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的合规性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号》”),发行人需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在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工局批复文件要求,将涉军涉密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名称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方式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信息。除前述进行脱密处理情形外,发行人已按照《格式准则第1号》的要求披露了相关信息,脱密处理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也不存在泄密情形。
(三)发行人内部保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发行人制定了专门的《保密规章制度汇编》,发行人成立保密委员会,作为公司保密工作领导机构,保密办公室为公司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发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制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上述保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而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形。
(四)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作为中国卫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逐项审阅中国卫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披露内容不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情形;中国卫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已出具《关于相关保密事项的说明与承诺》,作为中国卫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承诺:在本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申请中,航天科技提供的中国卫通有关信息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航天科技已履行并将坚持履行保密义务。后续,将持续督促中国卫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与声明内容。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不存在泄密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认为,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 定、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不存在泄密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认为,会计师在 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均未受限制。会计师取得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从重大方面可以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正确性,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应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行人从满足投资者投资价值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了对投资者投资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豁免披露信息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十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9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招股说明书已
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19年1-3 月财务信息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3月31日/ 2019年1-3月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3月 | 变动比率 |
总资产 | 16,667,750,798.41 | 17,148,330,476.60 | -2.80% |
所有者权益 | 13,621,902,474.84 | 13,539,268,652.12 | 0.61% |
营业收入 | 657,973,888.70 | 641,767,881.97 | 2.53% |
营业利润 | 196,052,628.42 | 187,035,048.59 | 4.82% |
利润总额 | 196,587,671.90 | 201,327,200.78 | -2.35% |
净利润 | 168,383,330.58 | 173,113,706.88 | -2.7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6,213,320.76 | 87,126,415.22 | 10.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5,568,655.13 | 70,645,206.15 | 35.2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9,225,667.36 | 319,244,443.65 | -37.59% |
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797.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3%;实现营业利润19,605.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8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21.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4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5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28%,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2018年一季度确认的1,428.96万元保险赔偿金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2019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同比下降1,583.65万元;2019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同期下降37.59%,主要是由于2018年度期末业务回款较好,2019年1季度回款较上年同期减少。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强周期行业,经营亦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2019年1-3月,公司业绩表现平稳,在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2019年1-3 月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1-3月 | 2018年1-3月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 2,076,477.55 |
项目 | 2019年1-3月 | 2018年1-3月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17,215.05 | 595,836.15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1,127,512.47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14,289,636.19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364,534.29 | 4,826,358.82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619,654.22 | 2,580,348.71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82,093.48 | 2,516.00 |
所得税影响额 | -146,993.65 | -3,628,233.35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62,769.19 | -5,389,243.47 |
合计 | 644,665.63 | 16,481,209.07 |
十二、发行人下一报告期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2019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129,000.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0.31%;预计2019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8,655.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11.28%;预计2019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8,000.00万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0.08%,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发行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不超过4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
每股发行价格: | 2.72元 |
发行市盈率: | 26.01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2.7122元(按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7053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
发行市净率: | 1.0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
发行方式: |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发行对象: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
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总额为1,08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7,353,614.39元 |
发行费用概算(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30,646,385.61元 |
其中:保荐和承销费用17,950,000.00元 | |
审计与验资费用5,347,169.79元 | |
律师费用849,056.60元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75,471.70元 | |
发行手续费用1,924,687.52元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Co.,Ltd.注册资本:36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忠宝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7日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邮政编码:100094联系电话:010-62585601联系传真:010-62586677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satcom.com/电子信箱:chinasatcom@chinasatcom.com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一)设立方式
中国卫通是由卫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卫通有限的前身为成立于2001年11月27日的卫通集团。
卫通集团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73号)批准,在原邮电部所属的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和原邮电部出资组建的其他卫星、通信公司等有关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通信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446号)批准,卫通有限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立信
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8,442,988,996.34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中国卫通,折股后的总股本为360,000.00万股,其余4,842,988,996.34元计入资本公积。中国卫通于2017年7月24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113P),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60,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是航天科技、火箭研究院、五院、中国金电,本次发行前分别持有本公司88.59%、5.60%、5.60%、0.21%。
公司系由卫通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承继了卫通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公司设立时从事的主要业务与本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一致。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
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万股,若按本次发行40,000万股A股来测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航天科技(SS) | 3,189,099,928 | 88.59 | 3,189,099,928 | 79.73 |
火箭研究院(SS) | 201,631,262 | 5.60 | 201,631,262 | 5.04 |
五院(SS) | 201,631,262 | 5.60 | 201,631,262 | 5.04 |
中国金电(SS) | 7,637,548 | 0.21 | 7,637,548 | 0.19 |
社会公众投资者 | - | - | 400,000,000 | 10.00 |
合计 | 3,600,000,000 | 100.00 | 4,000,000,000 | 100.00 |
注:SS代表State-owned Shareholder,指国有股东。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详见本 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火箭研究院和五院为航天科技直属事业单位,航天科技持有公
司88.59%的股份,火箭研究院持有公司5.60%的股份,五院持有公司5.60%的股份。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中国卫通主营业务为卫星空间段运营及相关应用服务,主要应用于卫星通信广播。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卫星通信广播系统是以空间轨道中运行的卫星作为核心设施的通信广 播系统,属于空间基础设施。卫星通信广播系统的核心是卫星空间段,主要包括空间轨道中运行的通信广播卫星,以及对卫星进行跟踪、遥测及指令的地面测控和监测系统。通信广播卫星作为空间中继站,以卫星转发器对无线电波进行转发或发射,从而实现两个或多个地球站之间的通信和传输。而地面测控和监测系统则通过地面设置的测控站、监测站对卫星进行监控,实现对在轨卫星位置和轨道的监测和校正,对卫星转发器的输出及整个空间通信分系统进行测试、监控,并对出现的故障进行检修。除了空间段,构成完整的卫星通信广播系统还需要卫星地面段,主要包括支持用户访问卫星转发器并实现用户间通信的地面设施。卫星地面段以用户主站为主体,包括用户终端、用户终端与用户主站连接的“陆地链路”以及用户主站与“陆地链路”相匹配的接口。卫星空间段由于设施投资规模大、运维专业性强、属于空间基础设施的特点,一般由专业的通信广播卫星运营商投资、建设和运营。相比之下,卫星地面段由于投资规模小、运维成本低、与用户使用直接相关的特点,一般是由卫星广播通信用户投资,并由用户或者专业机构运营。
通过投资、建设和运营通信广播卫星及配套地面测控和监测系统,中 国卫通为用户提供广播电视、通信、视频、数据等传输服务。中国卫通已经构建了完整的卫星空间段运营体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卫通运营管理着16颗商用通信广播卫星,并在北京西北旺、北京沙河、香港大埔设立了测控中心,在北京西北旺、北京沙河、河北怀来、新疆喀什、海南海口建立了业务运行监测网络,对在轨卫星的运行状态进行测控并对信号传输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中国卫通目前拥有的转发器频段资源涵盖C频段、Ku频段以及Ka频段
等,其中C频段、Ku频段的卫星转发器资源达到540余个,Ka频段的点波束有26个,卫星通信广播信号覆盖包括中国全境、澳大利亚、东南亚、南亚、中
东、欧洲、非洲等国家和地区。
中国卫通提供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按照客户和用途不同主要分为卫 星广播电视业务、卫星通信业务等。中国卫通目前为境内外千余套卫星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提供安全可靠的传输保障,为我国边远地区家庭提供直播卫星电视传输服务,覆盖范围超过1.35亿户;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及境外电信运营商实现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的通信接入提供空间段链路;为政府部门,以及金融、交通、石油等行业用户提供专属服务,使其通信能力延伸到陆地、岛屿、海洋等偏远的、光缆难以铺设的地域;为党的十九大、建国60周年大庆、“神舟”飞船发射、嫦娥探月工程、北京奥运等党政重大活动,以及利比亚撤侨、低温冻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雅安芦山地震等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卫星通信资源保障和技术支撑服务。中国卫通已经被工信部列为国家一类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
在充分保障国内卫星通信广播传输服务的同时,中国卫通作为我国卫 星资源实现全球覆盖的主要载体,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大力开拓境外市场,参与全球竞争,并为“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中国企业提供通信传输服务。同时,中国卫通紧跟行业最新技术发展,在提供传统的C、Ku频段资源的同时,正在构建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该系统建成后将拓展公司在互联网接入、机载和船舶通信、远程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市场,使得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
除经营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中国卫通还提供与卫星空间段运营相关 的卫星应用服务。中国卫通的卫星应用服务是在卫星空间段运营基础上衍生的服务,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卫星地面段运营服务、卫星通信服务综合解决方案。
(二)发行人主要服务及其用途
中国卫通主营业务为卫星空间段运营及相关应用服务。公司提供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服务类型 | 用途 | 业务开展情况 | 主要客户 |
服务类型 | 用途 | 业务开展情况 | 主要客户 |
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 | 卫星广播电视业务 | 为境内外千余套卫星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提供安全可靠的传输保障,为我国边远地区家庭提供直播卫星电视传输服务,覆盖范围超过1.35亿户 | 广电相关单位 |
卫星通信业务 | 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及境外电信运营商实现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的通信接入提供空间段链路,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城市应急通信以及金融、交通、石油等领域用户提供专属服务使其通信能力延伸到陆地、岛屿、海洋等偏远的、光缆难以铺设的地域;为党的十九大、建国60周年大庆、“神舟”飞船发射、嫦娥探月工程、北京奥运等党政重大活动以及利比亚撤侨、低温冻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雅安芦山地震等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卫星通信资源保障和技术支撑服务 | 电信运营商、政府部门、国防单位、以及金融、交通、石油等领域用户 |
(三)销售模式
市场部是公司负责业务营销、销售和售前技术支持的部门。为了最大 程度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市场部针对主要客户群体设立了广电业务销售组、国内通信业务销售组、境外业务销售组。同时,为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市场部专门成立了售前技术支持组。公司已经组建了稳定的营销网络和销售团队,形成了覆盖境内外主要区域和重点客户的,较为完善的销售体系。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体系运行情况良好。
公司主要向广电、电信、石油、石化、金融等客户以及国防、教育、能源、运输、医疗等特殊行业提供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该等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保密性及供应商资质等有较高要求,通常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议标、邀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卫星通信服务供应商并签署销售合同。公司通过分析市场情况及本行业卫星频率资源情况制定营销方案及营销目标,制定销售任务。销售部门一般通过市场走访、展会结识、挖掘竞争对手现有客户等方式开发新客户。对于需要投标的项目,公司会组织成立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对于不需要投标的项目,根据本行业卫星频率资源情况组织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客户,并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对于中标项目或谈判成功项目,公司及时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提供适应其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售后服务方面,公司会根据客户需求不定期开展用户交流活动,由技术人员对客户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持续维护客户关系。
公司提供的空间段运营服务以长期服务为主,即向客户提供一年以上 使用同一颗卫星同一转发器上同一段频率的带宽资源,该种模式是中国卫通的主要收入来源。
(四)主要采购产品情况
公司对外采购主要包括卫星项目建设所需的通信广播卫星、运载火箭 、卫星发射服务、卫星发射保险及在轨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还包括地球站建设所需的地面配套测控设备、测量仪器等产品和服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采购的产品主要为与卫星项目建设相关的通信广播卫星、运载火箭、卫星发射服务、卫星发射保险及在轨保险等产品和服务,以及与地球站建设相关的地面配套测控设备、测量仪器等产品和服务。由于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公司采购的通信广播卫星、运载火箭、卫星发射服务等的供应商数量较少,但采购仍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司采购的发射保险、在轨保险由于专业化程度较高,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司采购的与卫星地球站建设相关的地面配套测控设备、测量仪器等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数量较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从国内市场来看,由于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我国属于外商禁止类行业,通信广播卫星系统具有空间基础设施的特性且资本投入巨大,在我国境内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中的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资质才能开展卫星空间段运营业务,根据工信部公开信息,目前仅有中国卫通、中国电信和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相关资质,而中国电信、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自身没有通信广播卫星空间段资源;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可通过亚洲卫星的卫星资源开展业务,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低。中国卫通凭借丰富的运营经验和良好的客户口碑在国内市场中占据着绝对的竞争优势,据公司统计,其市场占有率达到80%。
从国际市场来看,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由于需要巨额资金投入且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因此存在产业集聚情况。根据Euroconsult《2018–SATELLITECOMMUNICATIONS & BROADCASTING MARKETS SURVEY》报告,截至2017年底全球共有40余家主要固定通信卫星运营商。其中按业务收入规模进行排名的前三位分别是SES、Intelsat、Eutelsat,三者业务收入合计达到行业收入总规模的52.53%;中国卫通按照业务收入排名第六位,处于行业领先水平。随着行业新进入者的增加以及通信卫星资源的增长,通信卫星运营商之间覆盖区域的重叠度不断提高,在部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
2、行业内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
(1)SES
SES是一家总部位于卢森堡的卫星运营商。根据SES 2017年年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运营超过60颗通信卫星,总资产146.22亿美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23.00亿美元。
(2)Intelsat
Intelsat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卫星运营商,占有全球最多的C频段和Ku频段频率资源。根据Intelsat 2017年年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运营约50颗通信卫星,总资产126.10亿美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21.49亿美元。
(3)Eutelsat
Eutelsat是一家总部位于法国的卫星运营商。根据Eutelsat 2017年年报,截至2018年6月30日,该公司运营38颗通信卫星,总资产90.69亿美元;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营业收入16.80亿美元。
(4)Telesat
Telesat是一家总部位于加拿大的卫星运营商。根据Telesat 2017年年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运营15颗通信卫星,总资产45.28亿美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7.14亿美元。
(5)SP Jsat
SP Jsat是一家从事多频道付费电视直播业务和卫星通信业务的日本公司。
根据SP Jsat公告,截至2018年3月31日,该公司运营17颗通信卫星,总资产33.81亿美元,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营业收入13.13亿美元。根据Euroconsult《2018–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 BROADCASTINGMARKETS SURVEY》报告,该公司2017年通信卫星运营业务收入为7.78亿美元。
(6)亚洲卫星亚洲卫星为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卫星运营商。根据亚洲卫星2017年年报,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运营7颗卫星,总资产9.47亿美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1.74亿美元。
3、行业主要进入壁垒
(1)经营资质壁垒
在我国境内,通信卫星运营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基础电信业 务需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工信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2)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7)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条件可看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对经营者的企业性质、技术水平、生产经营场所、资金规模等条件要求较高,经营资质的限制为新进入者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2)客户壁垒
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的下游广电客户大部分为国内外广播电视台,其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具有苛刻的要求,需要对运营商从各方面进行长时间的考察与检验。各广播电视台一般选择有较长安全播出纪录、业务稳定可靠的通信卫星
运营商为其提供服务。对于刚进入此行业的公司,要赢得上述广电客户需要足够的实力保障和相当长的时间积累。因此,客户壁垒是新进入本行业公司需要长期攻坚的壁垒。
(3)资金投入壁垒
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单颗卫星的造价动辄数亿美元,同时,建立覆盖一定区域的卫星通信网络至少需要数颗卫星才能实现,因此需要卫星运营商投入大量资金构建卫星通信网络和地面配套设施。另外,随着卫星制造水平的提升和卫星应用范围的拓展,卫星运营商需对卫星进行更新换代或发射新的卫星以满足市场需求,也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
(4)技术壁垒
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系通信、航空航天、物理、电子信息等诸多学科的 综合性领域,业务涉及空间网络资料申报和协调、卫星及地面配套设施建造、卫星测控、业务运营管理等方面,工作流程复杂、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该行业对人员素质、行业经验、设备配置及技术水平等具有较高的要求,主要体现为通信卫星运营商不仅要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现有资源状况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资料,也要全面了解通信卫星建造的各项性能参数,同时还必须掌握下游用户的卫星传输系统和技术平台,并能通过合理、有效的工作流程来实施制定的工作方案,这些构成了新进企业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技术障碍。同时随着高通量卫星、灵活载荷技术等新技术的出现,使得潜在进入者学习成本增加,进一步提高了进入本行业的技术壁垒。
(5)经验壁垒
通信卫星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广播电视传输企业、电信运营 商以及保障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而言至关重要,关系到国家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转。因此,下游客户在选择通信卫星运营商时非常重视其卫星运营经验、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经验。与此同时,通信卫星运营商通过长期的卫星运营经验积累,对客户的业务具有深入的了解,能够与其建立长期、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更有利于获得客户资源,对行业的新进者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6)人才壁垒通信卫星运营需要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不仅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也包括负责企业管理的管理人才和熟悉市场的业务人员。一方面,由于通信卫星运营高度专业化,人力资源的积累和培养周期耗时较长,需要企业和人员队伍不断磨合,相互调整适应;另一方面,卫星领域技术创新较快,技术难度较高,需要从业人员不断学习,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因此,是否具备相关人力资源,是否能够使企业和人才队伍相互适应,从业人员是否能够紧跟行业发展动态,是该行业的又一进入壁垒。
4、市场供求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变化的趋势及原因
从国内来看,一方面,近年来亚洲卫星通过中信网络进入广电市场, 使得卫星通信服务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特定用户等在合同续签时普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审价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间段运营服务价格。因此,国内市场的行业利润率水平近两年有所下降。
从国外来看,一方面,由于卫星建设技术水平的进步,卫星的发射成本逐渐降低,转发器容量不断增加,导致卫星通信供给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通信卫星的使用成本较高,导致需求端市场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因此在供大于求的情形下,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卫星通信的价格逐渐下降。
卫星通信服务价格的下降也刺激了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应用范围得 到扩展,尤其是高通量卫星的出现也将在宽带接入、船载、机载、车载通信等领域进一步增加市场需求,因此销量的增加弥补了价格下降对行业整体利润的影响,行业利润水平相对较为平稳。
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别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成新率 | |
金额 | 占全部净值比重 | ||||
机器设备 | 1,844,442.43 | 912,322.91 | 932,119.52 | 95.65% | 50.54% |
房屋建筑物 | 52,905.85 | 12,578.29 | 40,327.56 | 4.14% | 76.23% |
电子设备 | 3,500.47 | 2,407.08 | 1,093.39 | 0.11% | 31.24% |
运输设备 | 1,259.77 | 1,077.31 | 182.46 | 0.02% | 14.48% |
办公设备 | 4,271.51 | 3,473.78 | 797.73 | 0.08% | 18.68% |
合计 | 1,906,380.03 | 931,859.37 | 974,520.66 | 100.00% | 51.12% |
1、主要生产设备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所属单位 | 设备名称 | 设备原值 | 设备净值 | 成新率 |
1 | 中国卫通、卫通香港 | 中星11号 | 150,664.95 | 95,291.75 | 63.25% |
2 | 中国卫通 | 中星12号 | 155,733.76 | 87,480.08 | 56.17% |
3 | 中国卫通 | 中星9号 | 200,285.52 | 62,311.05 | 31.11% |
4 | 中国卫通 | 中星10号 | 142,041.79 | 55,454.67 | 39.04% |
5 | 中国卫通 | 中星16号 | 55,390.96 | 51,629.84 | 93.21% |
6 | 中国卫通 | 中星6B | 165,441.65 | 40,215.01 | 24.31% |
7 | 中国卫通 | 中星6A | 121,890.64 | 30,472.66 | 25.00% |
8 | 中国卫通 | 中星9A | 24,315.96 | 16,717.22 | 68.75% |
9 | 亚太通信 | 亚太7号 | 186,547.29 | 123,482.54 | 66.19% |
10 | 亚太通信 | 亚太9号 | 144,698.89 | 116,824.26 | 80.74% |
11 | 亚太通信 | 亚太6号 | 150,129.22 | 22,673.48 | 15.10% |
12 | 亚太通信 | 亚太5号 | 79,518.85 | - | 0.00% |
13 | 亚太通信 | 亚太6C | 126,590.69 | 122,536.94 | 96.80% |
14 | 亚太通信 | 亚太5C | 85,878.24 | 85,547.57 | 99.61% |
合计 | 1,789,128.40 | 910,637.06 | 50.90% |
注:中星15号卫星为白罗斯所有,中国卫通仅拥有6个卫星转发器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列示;中星9A于2017年6月发射未正常入轨,后经调试进入预定轨位,导致使用寿命减少,2017年9月中星9A完成在轨交付,按总投资额扣除保险理赔款和减值损失后的金额结转至固定资产;中星11号卫星金额将发行人及子公司卫通香港共建金额合并列示;亚太5号卫星已提足折旧,截止2018年12月31日仍在使用。
2、房屋建筑物
(1)自有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19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载权益人/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面积(m2) | 房屋坐落位置 | 用途 |
1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京央(2019)市不动产权第8010340号 | 8,284.74 | 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1号楼、2号楼、3号楼、4幢、5幢、6幢 | 市政公用设施/其他 |
2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约43,466.91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 | - |
3 |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京房权证海股字第00041号 | 5,956.2 | 海淀区西北旺友谊路66号 | 办公 |
4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 海全字第07155号 | 4,404.9 | 海淀区东北旺后厂村路9号 | - |
5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 京房权证海国字第00864号 | 3,817.3 | 海淀区东北旺后厂村路9号 | 办公 |
6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央(2019)市不动产权第0000274号 | 94.20 | 海淀区白塔庵金谷园3号楼3门309 | 住宅 |
7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5167号 | 53.21 | 海淀区塔院消夏东里4号楼4层6门607 | 住宅 |
8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5242号 | 66.29 | 海淀区塔院消夏东里4号楼1层7门702 | 住宅 |
9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5212号 | 68.58 | 海淀区塔院消夏东里4号楼3层7门705 | 住宅 |
10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4921号 | 151.17 | 海淀区四道口皂君庙甲1号院1号楼6层5门602 | 住宅 |
11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4937号 | 151.17 | 海淀区四道口皂君庙甲1号院1号楼6层6门601 | 住宅 |
12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4971号 | 151.17 | 海淀区四道口皂君庙甲1号院1号楼6层6门602 | 住宅 |
13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4911号 | 82.05 | 海淀区四道口皂君庙甲1号院1号楼2层6门201 | 住宅 |
14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4975号 | 151.17 | 海淀区四道口皂君庙甲1号院1号楼6层5门601 | 住宅 |
序号 | 证载权益人/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面积(m2) | 房屋坐落位置 | 用途 |
15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京(2017)海不动产权第0055174号 | 53.21 | 海淀区塔院消夏东里4号楼6层6门611 | 住宅 |
16 |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京(2018)朝不动产权第0031058号 | 66.59 | 朝阳区慧忠北里308号楼18层1809 | 住宅 |
17 |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京(2019)西不动产权第0004891号 | 46.70 | 西城区马甸南村4号楼4层中407 | 住宅 |
18 | 英辉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 京房权证市东港澳台字第0320143号 | 109.7 |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7幢8层12 | 办公 |
19 | 英辉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 京房权证市东港澳台字第0320144号 | 109.2 |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7幢8层15 | 办公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卫通下属公司亚太通信拥有7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载权益人/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面积(m2) | 房屋坐落位置 | 用途 |
1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 | 56.44 | Flat F, 14th Floor, Tower 17, Tai Po Centre (Phase 5) No.6 on Pong Road Tai Po, New Territories | 住宅 |
2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 | 63.89 | Flat D, 8th Floor, Tower 18, Tai Po Centre (Phase 5), No.6 On Pong Road, Tai Po, New Territories | 住宅 |
3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 | 57.44 | Flat B, 10th Floor, Tower 7, Tai Po Centre (Phase 4), No. 8 On Pong Road, Tai Po, New Territories | 住宅 |
4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 | 57.44 | Flat C, 14th Floor, Tower 7, Tai Po Centre (Phase 4), No.8 On Pong Road, Tai Po, New Territories | 住宅 |
5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 | 57.44 | Flat F, 6th Floor, Tower 7, Tai Po Centre (Phase 4), No.8 On Pong Road, Tai Po, New Territories | 住宅 |
6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 | 48.11 | Flat G, 7th Floor, Tower 5, Tai Po Centre (Phase 2), No.10 On Pong Road, Tai Po, New Territories | 住宅 |
序号 | 证载权益人/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面积(m2) | 房屋坐落位置 | 用途 |
7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 | 67.67 | Flat H, 16th Floor, Tower 9 Tai Po Centre (Phase 4), No.8 On Pong Road, Tai Po, New Territories | 住宅 |
(2)对外出租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将自有的卫通大厦部分闲置房屋及其他房屋对外出租,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物业位置 |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中国卫通 | 今日头条有限公司 | 中国卫星通信大厦西座2-6层、地下1层 | 11,258.94 | 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 |
2 | 中国卫通 | 今日头条有限公司 | 中国卫星通信大厦西座13-17层 | 9,032.39 | 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 |
3 | 中国卫通 | 今日头条有限公司 | 中国卫星通信大厦西座一层02单元、二层01单元 | 808.28 | 2017年5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 |
4 | 中国卫通 | 中国电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卫星通信大厦西座20层 | 1,746.35 | 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
5 | 中国卫通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 中国卫星通信大厦西座1层01单元 | 381.24 | 2017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 |
6 | 中国卫通 | GILAT卫星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中国卫星通信大厦西楼19层西北角单元 | 375.00 | 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
7 | 英辉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 北京首华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7幢8层12 | 109.7 | 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8 | 英辉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 北京首华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7幢8层15 | 109.2 | 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3)租赁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上述自有房产外,发行人以租赁方式向他人租赁房屋5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用途 | 物业位置 |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刘颖贤 | 职工宿舍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兰顿家园3号楼2单元2103室 | 93.00 | 2019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 |
2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王献军 | 职工宿舍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兰顿家园3号楼2单元1602室 | 101.00 | 2019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 |
3 | 中国卫通(香港)有限公司 | 新华丰有限公司 | 安放卫星天线 | 香港柴湾安乐街1号,新华丰中心28楼天台水泵房面 | - | 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
4 | 中国卫通(香港)有限公司 | 新华丰有限公司 | 办公室/仓库 | 香港柴湾安乐街1号,新华丰中心21楼7室 | 189.00 | 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
5 | 中国卫通(香港)有限公司 | 新华丰有限公司 | 办公室/仓库 | 香港柴湾安乐街1号,新华丰中心20楼2室 | 171.44 | 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1)自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拥有土地使用权8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证号 | 土地面积 (m2) | 使用权类型 | 土地坐落位置 | 用途 | 终止 日期 |
1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京央(2019)市不动产权第8010340号 | 25,800.12 | 出让 | 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1号楼、2号楼、3号楼、4幢、5幢、6幢 | 市政公用设施/其他 | 2058年5月25日 |
2 | 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 | 京央海国用(2015出)第00163号 | 4,440.65 | 出让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1号楼 | 教育科研设计、地下车库 | 2064年6月8日 |
3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地面测控站 | 海淀区国用(1995)字第0161号 | 32,387.88 | 划拨地 | 海淀区东北旺乡后厂村东 | 科研 | - |
4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 海淀区国用(1997)字第0600号 | 43,984.98 | 划拨地 | 海淀区后厂村路9号 | 卫星监测 | - |
5 |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海淀区国用(1996)字第0530号 | 22,008.11 | 划拨地 | 东北旺乡西北旺大队后厂村 | 测控站 | - |
6 | 英辉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 京市东港澳台国用(1999出)字第0320143号 | 15.50 | 出让 |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8层12) | 写字楼 | 2043年12月1日 |
7 | 英辉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 京市东港澳台国用(1999出)字第0320144号 | 15.40 | 出让 |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8层15) | 写字楼 | 2043年12月1日 |
8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冀(2018)怀来县不动产权第0003698号 | 113,462.50 | 出让 | 怀来县土木镇炮儿村 | 公共设施 | 2067年12月7日 |
(2)租赁土地使用权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土地位置 |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小学 | 中国卫通 | 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小学校园内 | 约80 | 2016年6月13日至2031年6月12日 |
2 |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铜钱关镇人民政府 | 中国卫通 |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铜钱关镇天宝寨村五组铜钱关镇政府办公楼顶层东侧 | 约80 | 2016年6月13日至2031年6月12日 |
3 | 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乐俭乡东门村村民委员会 | 中国卫通 | 正安县乐俭乡东门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西侧 | 约80 | 2016年6月13日至2031年6月12日 |
4 | 柳城县东泉镇中心小学 | 中国卫通 | 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东泉镇碑塘小学院内 | 约80 | 2017年4月10日至2032年4月9日 |
5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中国卫通 | 四川省都江堰市紫坪铺镇白沙村卫星通信地球站内 | 400 | 2015年1月20日至2030年1月19日 |
6 | 香港科技园公司 | 亚太通信 | 大埔第十三号地块及外延的E段的1、2、3分段 | 9,924.41 | 至2047年6月27日 |
2、商标取得情况
(1)中国境内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已拥有注册商标60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人 | 有效期限 |
1 | 4100057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 |
2 | 3851164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 |
3 | 3851163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 |
4 | 3851162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 |
5 | 3851161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 |
6 | 3851160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 | |
7 | 3851159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 |
8 | 3851158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 |
9 | 3767410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 | |
10 | 3329865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 |
11 | 23553415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 |
12 | 23553416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8日至 2028年3月27日 | |
13 | 23553417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8日至 2028年3月27日 | |
14 | 23553418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 |
15 | 23553424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 |
16 | 23553425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 |
17 | 23553426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 |
18 | 23553430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 | |
19 | 23553429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 | |
20 | 23553422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 |
21 | 23553421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 |
22 | 23553420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 |
23 | 23793854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人 | 有效期限 |
24 | 23793855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 |
25 | 23793856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 |
26 | 23793857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 |
27 | 25907331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28 | 25907334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29 | 25907335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0 | 25913408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1 | 25909059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2 | 25916284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3 | 25916289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4 | 25917873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5 | 25925392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6 | 25925393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7 | 25925397 | 第38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8 | 25928774 | 第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
39 | 25921431 | 第39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1月21日至2029年1月20日 | |
40 | 25907336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6日 | |
41 | 28688217 | 第37类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 |
42 | 30450792 | 第38类 |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 |
43 | 30450804 | 第35类 |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 |
44 | 20461820 | 第38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7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 | |
45 | 12076463 | 第38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 |
46 | 12076444 | 第38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人 | 有效期限 |
47 | 12076405 | 第35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 |
48 | 12076387 | 第35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 |
49 | 12076362 | 第9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 |
50 | 12076288 | 第9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 |
51 | 3316556 | 第9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 |
52 | 3316555 | 第38类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2014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 |
53 | 6841138 | 第37类 |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 | 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 | |
54 | 6841136 | 第42类 |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 | 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 |
55 | 6841134 | 第42类 |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 | 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 |
56 | 6841133 | 第38类 |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 | 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 | |
57 | 6841132 | 第38类 |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 | 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 | |
58 | 16843876 | 第35类/第9类/第42类 |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201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 | |
59 | 16862149A | 第38类 |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 |
60 | 1139480 | 第9类 |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
另外,根据航天科技出具的《许可使用协议》,航天科技免费授权中国卫通使用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VIS)管理手册(2015版)》“A基础部分”列明的标志、标准字体等,例如、,授权期限为长期。
(2)中国境外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香港已拥有注册商标3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名称 | 商标编号 | 类别 | 注册人 | 有效期限 |
序号 | 商标名称 | 商标编号 | 类别 | 注册人 | 有效期限 |
1 | 303393559 | 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2类 |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 | |
2 | 303393441 | 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2类 |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 | |
3 | 303393450 | 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2类 |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2015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 |
3、专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专利3项,其中,一项为合作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 | 授权日 |
1 | 2014108304819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明 专利 | 一种测试卫星天线方向图的新方法 | 2014年12月26日 | 2017年4月5日 |
2 | 201410710524X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明 专利 | 适用于卫星地面站测距信道检查方法 | 2014年11月27日 | 2016年9月21日 |
3 | 2013103256049 |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发明 专利 | 一种利用iHCO通信卫星实现全球导航定位的方法 | 2013年7月30日 | 2015年7月29日 |
4、软件著作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52项,其中,一项为合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著作权人 | 证书号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应用情况 | 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 |
1 | 卫星天线入网测试软件V1.1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3号 | 2010SRBJ4150 | 2009年11月25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序号 | 名称 | 著作权人 | 证书号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应用情况 | 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 |
2 | “中星9号”周工作计划生成软件V0.3.2.12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2号 | 2010SRBJ4149 | 2009年7月16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 | 中星6B卫星应急关闭转发器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0号 | 2010SRBJ4147 | 2009年7月22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 | 中星6B卫星转发器管理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26号 | 2010SRBJ4143 | 2009年10月21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5 | 卫星通信链路计算软件V2.3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1号 | 2010SRBJ4148 | 2009年2月4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6 | 多星轨道控制工作计划软件V1.0.2.508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4号 | 2010SRBJ4151 | 2008年11月27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7 | 卫星遥测分析软件V1.0.1.752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5号 | 2010SRBJ4152 | 2008年11月12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8 | 中星系统测距路径检查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6号 | 2010SRBJ4153 | 2008年3月5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9 | 中星6B操作计划管理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BJ29537号 | 2010SRBJ4154 | 2007年11月22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0 | 中国卫通卫星转发器临时业务管理系统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69807号 | 2012SR101771 | 2011年2月9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1 | 中国卫通考勤管理系统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69766号 | 2012SR101730 | 2011年5月11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2 | 应急卫星资源展示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69913号 | 2012SR101877 | 2011年12月9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3 | 中国卫通销售合同管理系统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69811号 | 2012SR101775 | 2011年10月7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4 | 中国卫通信息化管理系统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69692号 | 2012SR101656 | 2011年8月18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5 | 多星测控统一计划制作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69688号 | 2012SR101652 | 2011年7月1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6 | 中星5A轨道机动工具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70011号 | 2012SR101975 | 2012年7月2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7 | 值班管理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469804号 | 2012SR101768 | 2012年6月2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8 | 多星统一测控遥测监视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2694号 | 2015SR235608 | /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19 | 多星统一测控综合数据管理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3114号 | 2015SR236028 | /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0 | 多星统一测控指令上行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4101号 | 2015SR237015 | /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1 | GEO卫星星蚀操作程序自动生成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3346号 | 2015SR236260 | 2014年10月15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序号 | 名称 | 著作权人 | 证书号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应用情况 | 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 |
22 | 国产GEO卫星星蚀数据转换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3117号 | 2015SR236031 | 2013年10月31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3 | 卫通用户载波运营管理系统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3146号 | 2015SR236060 | 2014年8月2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4 | 中心数据管理系统V1.0 | 中国卫通集团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3072号 | 2015SR235986 | 2015年4月1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5 | 中星6B卫星电池管理单元冻结计算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2598号 | 2015SR235512 | 2015年4月1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6 | GEO卫星星蚀数据采集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2594号 | 2015SR235508 | 2014年10月15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7 | 中星6B卫星电池管理单元冻结提醒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2518号 | 2015SR235432 | 2015年4月1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8 | 中星6B卫星电池管理单元冻结监视软件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121725号 | 2015SR234639 | 2015年4月1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29 | 基于频谱巡检数据文件的频谱告警和历史分析软件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3257301号 | 2018SR928206 | 2018年9月1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0 | 多星共位轨控计算软件V1.2.18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3257333号 | 2018SR928238 | 2018年5月7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1 | 中国卫通网络版卫星链路计算系统V1.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3259266号 | 2018SR930171 | 2018年10月25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2 | 值班事件信息记录软件V1.0.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3259330号 | 2018SR930235 | 2018年9月21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3 | SatBOSS-业务分离商(VNO)管理软件V1.0.5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3357828号 | 2018SR1028733 | 2018年6月7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4 | SatBOSS-卫星Modem资源管理软件V1.0.0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3357816号 | 2018SR1028721 | 2018年9月20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5 | 鑫诺频载波测软件V0.3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618364号 | 2013SR112602 | 2013年2月19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6 | 鑫诺RCS20设备模拟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618374号 | 2013SR112612 | 2013年3月19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7 | 鑫诺DMD15设备模拟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618398号 | 2013SR112636 | 2013年4月23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8 | 鑫诺综合数据库管理软件V0.9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618479号 | 2013SR112717 | 2013年8月14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39 | 鑫诺CDM600设备模拟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0628070号 | 2013SR122308 | 2013年5月17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序号 | 名称 | 著作权人 | 证书号 | 登记号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式 | 法律状态 | 应用情况 | 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 |
40 | Vipersat带外调度设备和链路监测系统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522756号 | 2016SR344140 | 2015年8月13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1 | 射频矩阵控制软件V0.9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522760号 | 2016SR344144 | 2015年8月13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2 | 频谱告警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522761号 | 2016SR344145 | 2015年8月13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3 | 船载天线入网管理辅助系统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522829号 | 2016SR344213 | 2015年8月13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4 | iDirect船载终端载波切换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523126号 | 2016SR344510 | 2015年8月13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5 | 频率资源调度软件V0.9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523127号 | 2016SR344511 | 2015年11月15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6 | Vipersat事件接收和卫星链路统计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632067号 | 2017SR046783 | 2016年5月4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7 | 网络质量监测软件V0.1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632141号 | 2017SR046857 | 2016年4月15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8 | iDirect5100状态监控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632147号 | 2017SR046863 | 2016年7月14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49 | iDirectArchive数据抓取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632150号 | 2017SR046866 | 2016年8月14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50 | 单向广播用户管理软件V0.9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632349号 | 2017SR047065 | 2016年3月12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51 | 卫星频率管理软件V1.0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632352号 | 2017SR047068 | 2015年8月2日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自用 | 不存在 |
52 | 面向电力系统卫星MPLS-IP协议转换软件V.2.3.4 | 四川安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软著登字第1836971号 | 2017SR251687 | / | 申请取得 | 已登记公告 | 共用 | 不存在 |
5、在轨商用卫星使用的卫星网络资料
序号 | 轨位 | 卫星 | 卫星网络名称 | 操作者标识 |
1 | 51.5°E | 中星15号 | CHINASAT-51.5E | 中国卫通 |
2 | CHINASAT-CL2 | 中国卫通 | ||
3 | CHINASAT-ROUTE1 | 中国卫通 | ||
4 | 76.5°E | 亚太7号 | APSTAR-4 | 亚太通信 |
5 | APSTAR-76E | 亚太通信 | ||
6 | APSTAR-76E-R | 亚太通信 | ||
7 | 87.5°E | 中星12号 | DFH-3-OC | 东方卫星 |
8 | CHINASAT-1 | 邮电部 |
序号 | 轨位 | 卫星 | 卫星网络名称 | 操作者标识 |
9 | DFH-3-OC M | 中国卫通 | ||
10 | CHINASAT-A5 | 中国卫通 | ||
11 | 92.2°E | 中星9号 | CHINASAT-92.2E | 中广卫 |
12 | SINOSAT-92.2E | 鑫诺卫星 | ||
13 | APSTAR-92E | 亚太通信 | ||
14 | CHNBSAT-92.2E | 广电总局 | ||
15 | 98°E | 中星11号 | CHINASAT-3 | 特定单位 |
16 | CHINASAT-22 | 特定单位 | ||
17 | CHINASAT-44 | 特定单位 | ||
18 | DFH-3A-OC | 特定单位 | ||
19 | CHINASAT-64 | 特定单位 | ||
20 | 98.2°E | CHINASAT-98E | 特定单位 | |
21 | 101.4°E | 中星9A | CHNBSAT-K-101.4E | 广电总局 |
22 | CHNBSAT-K-101.4E_TTC | 广电总局 | ||
23 | CHNBSAT-101.4E | 广电总局 | ||
24 | 110.5°E | 中星10号、中星16号 | CHINASAT-2 | 邮电部 |
25 | CHINASAT-6 | 鑫诺卫星 | ||
26 | DFH-3A-OB | 鑫诺卫星 | ||
27 | CHINASAT-DL4 | 中国卫通 | ||
28 | SINOSAT-5 | 中国卫通 | ||
29 | 115.5°E | 中星6B | CHINASAT-ROUTE7 | 中国卫通 |
30 | DFH-4-OD | 新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
31 | DFH-5-OD | 中广卫 | ||
32 | CHINASAT-MSB4 | 中广卫 | ||
33 | CHINASAT-115.5E | 中广卫 | ||
34 | DFH-3-OD | 中广卫 | ||
35 | CHINASAT-DL5 | 中国卫通 | ||
36 | 125°E | 中星6A | STW-1 | 邮电部 |
37 | DFH-3-OA | 中广卫 | ||
38 | DFH-4-OA | 新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
39 | CHINASAT-ROUTE8 | 中国卫通 | ||
40 | CHINASAT-MSB5 | 中广卫 | ||
41 | CHINASAT-49 | 中广卫 |
序号 | 轨位 | 卫星 | 卫星网络名称 | 操作者标识 |
42 | CHINASAT-DL6 | 中国卫通 | ||
43 | CHINASAT-ROUTE8 | 中国卫通 | ||
44 | CHINASAT-D-125E | 中国卫通 | ||
45 | CHINASAT-FSS3 | 中国卫通 | ||
46 | 130°E | 中星6C | DFH-3A-OD | 特定单位 |
47 | SINOSAT-3C | 鑫诺卫星 | ||
48 | CHINASAT-4 | 新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
49 | CHINASAT-130E | 特定单位 | ||
50 | CHINASAT-2-130E | 特定单位 | ||
51 | 134°E | 亚太6号 | APSTAR-2 | 中广卫 |
52 | CHINASAT-134E | 亚太通信 | ||
53 | TONGASAT C/KU-2 | TONGASAT | ||
54 | TONGASAT AP-2 | TONGASAT | ||
55 | TONGASAT-2/134E | TONGASAT | ||
56 | 134°E | 亚太6C | APSTAR-2 | 中广卫 |
57 | CHINASAT-134E | 亚太通信 | ||
58 | G4SAT-134E | 亚太通信 | ||
59 | TONGASAT C/KU-2 | TONGASAT | ||
60 | TONGASAT AP-2 | TONGASAT | ||
61 | TONGASAT-2/134E | TONGASAT | ||
62 | 138°E | 亚太5号 | APSTAR-5-KU | 亚太通信 |
63 | CHINASAT-138E | 亚太通信 | ||
64 | TONGASAT AP-3 | TONGASAT | ||
65 | TONGASAT C/KU-3 | TONGASAT | ||
66 | TONGASAT-2/138E | TONGASAT | ||
67 | 138°E | 亚太5C | G4SAT-138E | 亚太通信 |
68 | APSTAR-5-KU | 亚太通信 | ||
69 | CHINASAT-138E | 亚太通信 | ||
70 | TONGASAT AP-3 | TONGASAT | ||
71 | TONGASAT C/KU-3 | TONGASAT | ||
72 | TONGASAT-2/138E | TONGASAT | ||
73 | 142°E | 亚太9号 | APSTAR-142E | 亚太通信 |
74 | APSTAR-142E-R | 亚太通信 |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航天科技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88.59%的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航天科技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1)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卫星空间段运营及相关应用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卫星空间段运营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9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卫星空间段运营收入 | 248,034.41 | 95.47% | 243,055.26 | 96.18% | 230,326.80 | 93.67% |
卫星空间段运营相关应用服务收入 | 11,772.93 | 4.53% | 9,649.31 | 3.82% | 15,577.23 | 6.33%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259,807.34 | 100.00% | 252,704.57 | 100.00% | 245,904.03 | 100.00%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宇航系统、导弹
武器系统、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和航天服务业等四个业务板块。宇航系统主要为运载火箭、卫星、飞船与深空探测相关产品制造业务;导弹武器系统主要为研制多种类型战略、战术导弹等武器装备;航天技术应用产业主要为利用航天技术优势,发展航天技术应用业务,实现军民融合发展;航天服务业主要为以现有资源为基础,为宇航系统、导弹武器系统和航天技术应用产业提供服务,推进集团公司向产品制造与服务相结合的转变。
航天科技及其下属经营主体涉及的卫星产业主要包括卫星制造、卫星 代理发射、卫星服务和地面设备制造等领域。
3)公司与航天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①发行人是航天科技内 部唯一持有《基础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航天科技及下属其他单位不持有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牌照
在航天科技内部,发行人是唯一拥有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种类为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和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的经营主体,除发行人之外,航天科技下属单位不存在持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②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与航天科技及下属单位存在显著差异
按技术领域和服务方式进行分类,卫星产业主要包括卫星通信、卫星导航、卫星遥感以及卫星综合应用等。根据上下游关系,卫星产业分 为卫星制造、卫星发射、卫星服务和地面设备制造四大领域。中国卫通是在卫星通信技术领域从事通信广播卫星运营服务的企业。
卫星通信广播系统由卫星空间段和卫星地面段组成,核心是卫星空间 段。卫星空间段主要包括空间轨道中运行的通信广播卫星,以及对卫星进行跟踪、遥测及指令的地面测控和监测系统。卫星地面段以用户主站为主体,包括用户终端、用户终端与用户主站连接的“陆地链路”以及用户主站与“陆地链路”相匹配的接口。中国卫通是航天科技下属从事卫星空间段运营的专业子公司,业务以通信广播卫星的空间段运营服务为主。
航天科技的主要业务板块中,涉及卫星产业的主要包括卫星制造、卫星发射、卫星导航、卫星遥感等业务领域,以及在卫星通信领域从事相关设备产品
及应用系统生产。除中国卫通外,航天科技及其下属单位不存在其他从事通信卫星空间段运营业务的情形,中国卫通从事的主营业务与航天科技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从事的卫星产业相关业务性质存在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
在中国卫通所属的航天服务业板块内部,除中国卫通之外,涉及卫星 产业的主要业务是遥感导航卫星服务,包括卫星影像数据等,其中,卫星影像数据主要依托遥感卫星进行,遥感卫星不属于卫星通信行业领域,遥感卫星与发行人所运营通信卫星在 功能、经营模式、客户范围等方面都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航天科技各业务板块中的其他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
③发行人的发展历程与业务定位
从历史来看,发行人原为我国六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国家深化 电信体制改革要求,2009年,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卫通主体及卫星空间段运营业务并入航天科技。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已经汇集了东方卫星、中广卫、鑫诺卫星、直播星公司、亚太卫星等我国在卫星空间段运营领域的核心力量,具有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和明确的业务定位。
④发行人与航天科技控制的四家关联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航天科技控制的中国卫星、长城工业、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航科卫星等四家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该四家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关联方 | 层级 | 股权结构 | 简要沿革 | 主营业务 |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 三级 | 五院持有51.46%股权 | 前身为中国泛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成立,2002年先后收购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航天科技 | 卫星研制、卫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地面应用与服务 |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二级 | 航天科技持股100% | 1980年10月由第七机械工业部设立;2004年12月变更为航天科技全资子公司;2011年11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 卫星及火箭发射服务总承包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 二级 | 航天科技举办事业单位 | 创建于1961年8月,前身为上海市第二机电工业局,是航天科技三大总体院之一 | 卫星和火箭研制及相关技术应用,武器系统研发 |
关联方 | 层级 | 股权结构 | 简要沿革 | 主营业务 |
航科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四级 | 长城工业通过长城工业香港持有100%股权 | 设立于1992年2月,2011年3月由长城工业全资子公司长城工业香港收购全部股权 | 股权投资 |
结合上述情况,关于航天科技控制的四家关联单位:
1)中国卫星:中国卫星主要从事卫星研制、卫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地面应用与服务,与中国卫通所从事主营业务存在差异,中国卫通与中国卫星不存在同业竞争。
2)长城工业:在卫星产业中,长城工业主要从事卫星及火箭发射服务总承包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中国卫通与长城工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3)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在卫星产业中,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主要从事卫星和火箭研制及相关技术应用,与中国卫通从事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中国卫通与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不存在同业竞争。
4)航科卫星:航科卫星除持有亚太国际股权和现金资产外,没有其他业务和资产,中国卫通与航科卫星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航天科技控制的关联单位中国卫星、长城工业、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航科卫星等公司不会对发行人造成利益冲突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行人与上述关联单位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天科技就避免与中国卫通同业竞争事项,特作出承 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中国卫通(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中国卫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中国卫通的控股股东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
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国卫通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中国卫通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中国卫通的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中国卫通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按照中国卫通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中国卫通,以避免与中国卫通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单位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单位将在中国卫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中国卫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中国卫通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及时、足额地向中国卫通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单位作为中国卫通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火箭研究院出具承诺函
火箭研究院就避免与中国卫通同业竞争事项,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中国卫通(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中国卫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国卫通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中国卫通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中国卫通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按照中国卫通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中国卫通,以避免与中国卫通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单位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单位将在中国卫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中国卫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中国卫通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及时、足
额地向中国卫通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单位作为中国卫通持股5%以上股东或与中国卫通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期间持续有效。”
(3)持股5%以上股东五院出具承诺函
五院就避免与中国卫通同业竞争事项,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中国卫通(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中国卫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本 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国卫通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中国卫通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单位有任何商业机会 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中国卫通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按照中国卫通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中国卫通,以避免与中国卫通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单位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单位将在中国卫通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中国卫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中国卫通受损失的,本单位将及
时、足额地向中国卫通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单位作为中国卫通持股5%以上股东或与中国卫通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期间持续有效。”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863.36 | 1,036.60 | 1,047.93 |
航天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374.77 | 662.44 | 206.49 |
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677.12 | 485.13 | - |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1,017.49 | 747.37 | 428.02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169.81 | 169.81 | 344.57 |
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56.60 | 56.60 | 4.81 |
北京宇信电子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 | - | 127.54 |
航天通信中心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28.30 | 28.30 | 127.36 |
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804.81 | 879.68 | - |
上海航天卫星应用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2.08 | 11.72 | 16.98 |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4.61 | 56.60 |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202.30 | 103.47 |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香港 )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138.81 | - | - |
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3.30 | - | - |
四川神坤电液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1.72 |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1.52 | - | - |
北京航天控制仪器研究所 | 销售商品 | 385.47 |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提供劳务 | 29.06 | 269.57 |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1,423.05 | - | - |
中卫普信宽带通信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2.39 | 3.29 | 8.18 |
航天东方红卫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0.75 | 0.75 | 0.75 |
西安航天天绘数据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20 | - | - |
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 | - | 1.00 |
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0.86 | 179.24 | 122.72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2.40 | 16.77 | - |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 提供劳务 | - | 4.72 | 14.15 |
北京空间飞行器总体设计部 | 提供劳务 | 4.72 | - | 14.15 |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 | 15.38 | - |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中国长征火箭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0.75 | - | - |
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300.52 | 82.05 | - |
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271.55 | - | - |
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1.20 | - | - |
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 | 2.16 | - | - |
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空间段运营服务 | 5.85 | - | - |
合计 | 6,793.91 | 4,794.11 | 2,464.65 |
(2)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星体建设 | 22,620.69 | 87,091.33 | 56,833.00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火箭采购 | 15,820.00 | 10,730.00 | 16,450.00 |
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 卫星采购 | 40,322.60 | 37,131.38 | 39,643.35 |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卫星使用权采购 | - | - | 19,584.00 |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 地面测控系统建设 | 3,283.02 | 2,741.68 | 6,988.96 |
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地面测控系统建设 | 200.45 | 779.23 | 159.26 |
航天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 接受劳务 | 17.25 | 0.81 | 0.77 |
北京神舟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677.77 | 1,002.92 | 559.05 |
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商品 | - | 6.31 | 36.75 |
中国航天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商品 | 0.97 | - | - |
中国航天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 接受劳务 | 13.83 | 5.66 | 5.66 |
航天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14.45 |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 接受劳务 | 5.58 | 57.08 | 5.66 |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98.67 | 79.57 | 84.05 |
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190.77 | 307.19 | - |
北京星驰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3.92 | - | 8.07 |
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 | 31.09 | 10.48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上海航天动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2.52 | 9.74 | - |
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 | 接受劳务 | - | 37.74 | - |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 | - | 82.05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七三八疗养院 | 接受劳务 | - | 22.75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采购商品 | 620.00 |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接受劳务 | 7.66 | - | -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接受劳务 | 42.45 | - | - |
航天印刷所 | 采购商品 | 2.71 | - | - |
航天通信中心 | 采购商品 | 4.78 | - | - |
航天档案馆 | 接受劳务 | 2.45 | - | - |
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商品 | 8.00 | - | - |
北京空间科技信息研究所 | 采购商品 | 11.64 | - | - |
航天新商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155.82 | - | - |
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3.14 | - | - |
航天人才培训中心 | 接受劳务 | 1.83 | - | - |
北京航天总医院 | 接受劳务 | 0.29 | - | - |
北京航天控制仪器研究所 | 采购商品 | 255.17 | - | - |
合计 | 84,373.98 | 140,034.48 | 140,465.56 |
(3)关联存款和利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经常性关联存款和利息主要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及相关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12月31日 | 占同类交易比例 | 2017年12月31日 | 占同类交易比例 | 2016年12月31日 | 占同类交易比例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存款 | 24,718.03 | 9.45 | 7,880.68 | 3.42 | 75,630.87 | 38.49 |
利息收入 | 397.94 | 7.60 | 1,134.79 | 48.54 | 138.18 | 9.74 |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1,079.58 | 966.99 | 991.77 |
合计 | 1,079.58 | 966.99 | 991.77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委托理财报告期内公司关联委托理财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委托理财收益 | - | - | 9,236.13 |
合计 | - | - | 9,236.13 |
(2)接受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8,125.59 | 2012.5.29 | 2017.5.29 | 是 |
2012年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授信总金额为18,340.00万美元,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卫星采购,航天科技提供担保。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笔银行借款期末余额为人民币108,125.59万元,公司于2015年偿还了上述借款。
(3)共同出资
2016年8月,发行人下属公司亚太卫星(深圳)和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船舶通信导航有限公司”)等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共同设立合营企业亚太卫星宽带,主要业务是建造和发展高通量卫星通信系统,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亚太卫星(深圳)认缴出资60,000.00万元,持有合营企业3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航天投资应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持有合营企业10%股权。由于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发行人的关联企业,因此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共同设立合营企业亚太卫星宽带属于关联交易。截至
2018年12月31日,亚太卫星(深圳)已经出资人民币39,000.00万元。
2018年8月,发行人和航天科技、长城工业等关联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共同设立东方红卫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低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建设及相关服务,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发行人认缴出资10,000.00万元,持有5%股权。航天科技应认缴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持有15%股权,长城工业应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0.00万元,持有5%股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东方红卫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
(4)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金额 | 合同生效日 | 合同到期日 | 备注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 10,559.40 | 2017.10.23 | 2020.10.22与资金转为亚太卫星(深圳)认缴对亚太卫星宽带的出资日孰早 | 拆出金额为1.20亿港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已偿还 |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18年 12月31日 | 占同类交易比例 | 2017年12月31日 | 占同类交易比例 | 2016年12月31日 | 占同类交易比例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 利息收入 | 397.39 | 7.59 | 17.72 | 0.76 | - | -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3、关联应收应付款
(1)应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应收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账款 | |||||||
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2,146.95 | 858.78 | 1,283.59 | 81.49 | 190.38 | 9.52 | |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 64.56 | 3.23 | - | - | 472.18 | 30.23 | |
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96.60 | 96.60 | 96.60 | 96.60 | 96.60 | 96.60 | |
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 4.81 | 0.24 | 19.81 | 0.99 | - | - | |
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34.86 | 1.74 | 67.20 | 3.36 | -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1.80 | 0.09 | - | - | - | - | |
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 31.50 | 1.58 | - | - | - | - | |
合计 | 2,381.07 | 962.26 | 1,467.19 | 182.44 | 759.16 | 136.35 | |
应收票据 | - | - | - | - | - | - | |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 - | - | 60.00 | - | - | - | |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50.00 | - | - | - | |
合计 | - | - | 21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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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项 | - | - | - | - | - | - | |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495.74 | - | |
航天新商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0 | - | - | - | - | - | |
合计 | 2.00 | - | - | - | 495.74 | - | |
应收利息 | - | - | - | - | - | -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 - | - | 15.88 | - | - | - | |
合计 | - | - | 15.88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4,660.00 | - | - | - | - | -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 - | - | 10,030.92 | - | - | - | |
合计 | 4,660.00 | - | 10,030.92 | - | - | - |
(2)应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应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应付账款 |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 | 10,730.00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10,000.00 | - | - | |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1,958.40 | 3,916.80 | |
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16.98 | - | - | |
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2.15 | 2.15 | |
北京通保科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12.85 | 12.85 | 12.85 | |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 4.00 | 4.00 | 4.00 | |
北京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 | 42.74 | |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 - | 9.60 | 9.60 | |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1.38 | 3.74 | 2.63 | |
北京航天控制仪器研究所 | 29.60 | - | - | |
合计 | 10,164.81 | 12,720.74 | 3,990.78 | |
应付票据 | - | - | - |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11,700.00 | - | - | |
合计 | 11,700.00 | - |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 | |
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 | 74.08 | 74.08 | 74.43 | |
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14.00 | 14.00 | 14.00 |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 | 200.00 | 200.00 | |
北京通保科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 | - | 0.02 | |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 351.11 | 1,351.11 | 251.11 | |
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 229.95 | 229.95 | - | |
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 | 1.04 | 0.95 | - | |
合计 | 670.18 | 1,870.09 | 539.55 | |
预收款项 | - | - | -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 5.35 | 2,011.78 | - | |
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 219.30 | 209.88 | - | |
航天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 73.91 | 97.58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 - | 97.93 | - | |
四川神坤电液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9.83 | - | - | |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 15.52 | - | - |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4.72 | - | - | |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4.88 | - | |
合计 | 254.71 | 2,398.37 | 97.58 | |
应付股利 | - | - | - |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14,336.06 | - |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 | 906.23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 | 906.23 | - | |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 - | 33.98 | - | |
合计 | - | 16,182.49 | - |
4、关联方承诺以下为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已签约而尚不必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的与关联方相关的承诺事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采购卫星及 相关服务 |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27,300.00 | 43,120.00 | - |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119,043.49 | 141,664.18 | - | |
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 - | 39,903.00 | 80,538.57 | |
应用系统研 制相关服务 | - | - | - | |
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 | 1,204.80 | 4,487.82 | 7,448.92 | |
资金拆借 | - | - | - | |
—拆出 | - | - | -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 - | 18,846.67 | - | |
股权投资 | - | - | - | |
北京同仁堂传媒(香港)有限公司 | - | 394.48 | 394.48 | |
亚太卫星宽带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 21,000.00 | 30,000.00 | 45,000.00 |
5、其他关联事项2011年8月,公司与五院签署《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合作建设协议》,约定双方在五院拥有的坐落于海淀区知春路63号西南角的一块面积9,600平方米的土地上合作建设卫通大厦,中国卫通提供大厦建设及装修资金,并约定大厦建成后,五院拥有总建筑面积40%的房屋产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中国卫通拥有总建筑面积60%的房屋产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
2013年8月,本公司与五院、中国四维签署《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合作建设补充协议》,约定五院提供大厦建设所用划拨土地,本公司与中国四维提供将建设土地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卫通大厦建设资金。大厦建成之后,五院拥有总建筑面积40%的房屋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包括中国四维)拥有总建筑面积60%的房屋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即“五院拥有地上东侧主楼所有楼层及西北侧裙楼1、2层的房屋产权;中国卫通拥有地上中部和西侧主楼1-6、13-23楼层及西北侧裙楼3、4、5层的房屋产权;中国四维拥有地上中部和西侧主楼7-12楼层的房屋产权。首层大堂产权按照各方的分配比例公摊。2016年7月,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完成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预转固。
中国卫通拥有的卫通大厦房产面积约为43,466.91平方米,2016年卫通大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结算,进行了暂估转固,其中转入固定资产22,383.14万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39,278.90万元,转入无形资产8,005.06万元。
6、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中国卫通的关联交易主要以关联采购为主,关联销售占当 年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定价,具备公允性,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航天科技下属单位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40,465.56万元、140,034.48万元和84,373.98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0.58%、53.78%和60.73%。中国卫通关联采购的对象主要为五院、火箭研究院等航天科技系统内单位,在国内现有航天产业布局情况下,为满足国家战略安全需要和自身商业卫星发射运营需求,中国卫通目前且预计未来主要从五院和火箭研究
院采购相关卫星和火箭。
发行人从五院、火箭研究院等关联单位采购卫星和火箭是交易双方通 过市场化方式独立进行的,航天科技作为股东对上述交易并不进行干预或指导。同时,中国卫通从关联方采购的价格是经过交易双方充分的商业谈判形成的,关联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必要、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当时有效的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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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 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2018年度 薪酬(万元) |
李忠宝 | 董事长 | 男 | 51 | 2018年3月-2020年6月 | 李忠宝先生,196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李忠宝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董事长、党委书记,亚太卫星董事会主席,直播星公司董事长,东方卫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忠宝先生历任五院兰州空间技术物理研究所副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五院北京卫星信息工程研究所副所长、所长,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中国卫星高级副总裁、临时党委书记、董事,五院院长助理、副院长,航天科技卫星应用研究院院长。李忠宝先生曾荣获航天科技“2007-2008年度航天技术应用与服务产业业绩贡献奖”、“院型号首飞二等功”,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防科技进步三等奖”,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首届“百优十佳青年”、“?八五?预研先进工作者”等多项荣誉和称号。 | 63.85 |
吴劲风 | 董事 | 男 | 57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吴劲风先生,196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吴劲风先生现任航天科技科技委副主任、中国卫通董事、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劲风先生历任中广卫工程师、通信组织处副处长、卫星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卫通集团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卫星总经理,直播星公司总经理,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兼),中国四维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 | 无 |
巴日斯 | 董事 | 男 | 64 | 2018年3月-2020年6月 | 巴日斯先生,195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巴日斯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董事、亚太卫星董事。巴日斯先生历任四院41所103室主任、党委副书记,四院驻内蒙指挥部党委副书记,航天总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副局长级纪检员、监察专员,航天科技党组纪检组副局级纪检员、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总法律顾问、监察与法律部部长、直属纪委书记、副总监事长、总工程师等职务。巴先生曾荣获航天工业总公司“科技进步奖”、中央纪 | 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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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 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2018年度 薪酬(万元) |
委、国资委颁发的“纪检监察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和称号。 | ||||||
孙京 | 董事、总经理 | 男 | 46 | 2018年9月-2020年6月 | 孙京先生,1972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孙京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董事、总经理。孙京先生历任五院总体专业技术部机构技术研究室党支部书记、五院总体部机械工程技术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五院529厂副厂长,五院529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五院总体部部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孙京先生曾荣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等荣誉。 | 13.17 |
李海东 | 董事 | 男 | 55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李海东先生,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李海东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董事、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航天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李海东先生历任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局协理员(副处级)、航天总公司财务局国有资产处处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财务司基建技改财务处处长、信息中心副主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海东先生曾荣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三等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天贡献奖”等多项荣誉。 | 无 |
程广仁 | 董事 | 男 | 56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程广仁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程广仁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董事,亚太卫星执行董事、总裁,亚太卫星宽带董事长。程广仁先生历任航天工业部办公厅副主任科员,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宇航部副处长,鑫诺卫星副总裁、总裁,直播星公司董事长,航天科技副总经济师,卫通集团党委书记。 | 553.20万港元 |
吕廷杰 | 独立董事 | 男 | 63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吕廷杰先生,195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吕廷杰先生现任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同时兼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 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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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 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2018年度 薪酬(万元) |
董事及北京正方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哇棒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30346.OC)的董事。吕廷杰先生历任北京邮电大学管理工程系副主任、副教授,管理与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执行院长,校长助理。吕廷杰先生曾担任邮电部第22届万国邮联大会主席办主席助理,曾荣获国家教育部“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国家邮电部“青年学科带头人”、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国家邮电部“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多项荣誉和称号。 | ||||||
索绪权 | 独立董事 | 男 | 61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索绪权先生,1957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索绪权先生现任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同时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0257.HK)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索绪权先生曾在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从事银行信贷管理工作,先后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工商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信贷审批中心主任、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索绪权先生曾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9.67 |
刘贵彬 | 独立董事 | 男 | 52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刘贵彬先生,196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刘贵彬先生现任中国卫通独立董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时还兼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贵彬先生历任四川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助理、部门主任,成都日月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副主任会计师,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刘贵彬先生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批资深会员、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类)。 | 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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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 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2018年度 薪酬(万元) |
刘志伟 | 监事会主席 | 男 | 53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刘志伟先生,196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刘志伟先生现任中国卫通监事会主席,北京航天万源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及科技委主任。刘志伟先生历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分校科技开发中心主任,北京京航公司总经理,火箭研究院北京万源工业公司项目开发处处长,北京航天万源煤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总经理,火箭研究院经营投资部产业项目处处长、部长。刘志伟先生曾荣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航天贡献奖”,火箭研究院“先进工作者”、“突出贡献领导人员”、“突出贡献共产党员”等荣誉和称号。 | 无 |
彭 涛 | 监事 | 男 | 44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彭涛先生,197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中国卫通监事、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中国卫星副总裁、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航天江南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卫星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长。彭涛先生历任五院院办公室秘书、处长、副主任,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院经营投资与产业发展部部长。 | 无 |
冯建勋 | 监事 | 男 | 47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冯建勋先生,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冯建勋先生现任中国卫通监事、中国金电部门副总经理、中国四维监事、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75.HK)非执行董事。冯建勋先生历任西安财经学院助教,中国金电软件开发中心干部、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副主任。冯建勋先生曾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而受到国家科技部表彰,曾因货币金银管理项目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度银行科技发展二等奖”等荣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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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 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2018年度 薪酬(万元) |
鲁 征 | 职工监事 | 男 | 40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鲁征先生,197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鲁征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职工监事、党群与纪检监察部部长。鲁征先生历任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卫通有限人力资源部员工、企业文化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鲁征先生曾荣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先进个人”、“优秀工会干部”等荣誉和称号。 | 37.58 |
樊丽君 | 职工监事 | 女 | 44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樊丽君女士,197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拥有律师资格,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樊丽君女士现任中国卫通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樊丽君女士历任中广卫法律顾问,直播星公司法律顾问,中国卫通法律顾问。樊丽君女士曾荣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法制宣传先进个人”等荣誉和称号。 | 29.92 |
赵 栋 | 副总经理 | 男 | 57 | 2017年7月-2020年6月 | 赵栋先生,196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赵栋先生现任中国卫通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赵栋先生历任北京信息控制研究所副所长,北京航天四创技术开发中心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中国天地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航天四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航天新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赵栋先生曾荣获国务院“国家科学进步奖二等奖”、航天科技“航天科技““二等奖年度航天奖”、“有突出贡献专家”、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等多项荣誉和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7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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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 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2018年度 薪酬(万元) |
郑海燕 | 财务总监 | 男 | 54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郑海燕先生,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郑海燕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财务总监、党委委员。郑海燕先生历任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财务司综合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经济调节部价格处副处长、财务司价格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航天科技财务部成本价格管理处处长,五院财务部副部长兼502所总会计师,长城工业财务总监。郑海燕先生曾荣获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天贡献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第十八届国家级一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机关先进工作者”、“公司嘉奖”等多项荣誉和称号。 | 67.60 |
姚发海 | 副总经理 | 男 | 55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姚发海先生,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姚发海先生现任中国卫通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卫星频率轨道资源中心主任,兼任东方红卫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姚发海先生历任北京电信管理局北京一号国际卫星通信地面站工程师、副站长,东方卫星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直播星公司副总经理。姚发海先生曾获中国航天基金会基金奖、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程“特殊贡献奖”等多项荣誉和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 72.94 |
陈炳江 | 副总经理 | 男 | 59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陈炳江先生,195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炳江先生现任中国卫通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天基信息网络创新论证中心主任,中国卫通怀来分公司总经理;陈炳江先生历任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通信处参谋、科长,空军司令部通信部参谋、主任,卫通集团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卫通集团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卫通有限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陈炳江先生曾荣获第五届全国通信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第十七届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国家“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空军司令部三等功、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三等功和中国航天基金会基金奖等多项荣誉。 | 7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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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 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2018年度 薪酬(万元) |
李海金 | 副总经理 | 男 | 48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李海金先生,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李海金先生现任中国卫通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电信研究所董事长,兼任中卫普信宽带通信有限公司董事;李海金先生历任航天科技五院502所主管设计师、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天科技系统工程部卫星处主任科员、宇航部主任科员、宇航部卫星处副处长、宇航部卫星一处处长、宇航部综合管理处处长。李海金先生曾获得中国航天基金会基金奖。 | 72.87 |
刘晓东 | 董事会秘书 | 男 | 53 | 2017年6月-2020年6月 | 刘晓东先生,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刘晓东先生现任中国卫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企业发展部部长,中广卫董事、总经理,鑫诺卫星董事,航天数字传媒副董事长。刘晓东先生历任北京军区空军雷达第28团技术处技师,北京军区空军地空导弹训练基地政治处干事,总参通信部全军指挥自动化工作站处长,总参通信部全军指挥自动化网络中心站站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专职秘书,卫通有限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卫星电信研究所所长。刘晓东先生曾荣获卫通有限“优秀中层干部”、总参通信部三等功等多项荣誉和称号。 | 64.86 |
注:程广仁先生因在亚太卫星领取薪酬,故以港币结算。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在中国卫通担任职务以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职或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或兼职情况 | 任职或兼职企业与中国卫通关联关系 | |
公司名称 | 职务 | ||||
1 | 李忠宝 | 董事长 | — | — | — |
2 | 吴劲风 | 董事 | 航天科技 | 科技委副主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参股公司 | |||
3 | 巴日斯 | 董事 | — | — | — |
4 | 孙京 | 董事、总经理 | — | — | — |
5 | 李海东 | 董事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董事 |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 |||
航天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董事 |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 |||
6 | 程广仁 | 董事 | 亚太卫星宽带 | 董事长 | 参股公司 |
7 | 吕廷杰 | 独立董事 | 北京邮电大学 | 教授 | 无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00552.HK) | 独立董事 | 无 | |||
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06188.HK) | 独立董事 | 无 | |||
北京正方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 | 无 | |||
哇棒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30346.OC) | 董事 | 无 | |||
8 | 索绪权 | 独立董事 |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0257.HK)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无 |
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无 | |||
9 | 刘贵彬 | 独立董事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合伙人、 管委会委员 | 无 |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或兼职情况 | 任职或兼职企业与中国卫通关联关系 | |
公司名称 | 职务 | ||||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10 | 刘志伟 | 监事会主席 | 北京航天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科技委主任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11 | 彭 涛 | 监事 | 航天恒星 | 总经理、董事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中国卫星 | 副总裁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航天天绘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无锡航天江南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北京卫星信息工程研究所 | 所长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12 | 冯建勋 | 监事 | 中国四维 | 监事 |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75.HK) | 非执行董事 | 无 | |||
中国金电 | 部门副总经理 | 股东 | |||
13 | 鲁 征 | 职工监事 | — | — | — |
14 | 樊丽君 | 职工监事 | — | — | — |
15 | 赵 栋 | 副总经理 | — | — | — |
16 | 郑海燕 | 财务总监 | — | — | — |
17 | 姚发海 | 副总经理 | 东方红卫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董事 | 参股公司 |
18 | 陈炳江 | 副总经理 | — | — | — |
19 | 李海金 | 副总经理 | 中卫普信宽带通信有限公司 | 董事 | 参股公司 |
20 | 刘晓东 | 董事会秘书 | 航天数字传媒 | 副董事长 | 参股公司 |
注: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00552.HK)、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06188.HK)、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0257.HK)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哇棒移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30346.OC)系新三板挂牌公司。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航天科技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其前身源于1956年成立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曾历经第七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和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阶段。2017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航天科技由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为有限公司。航天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公司中文名称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9年6月29日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注册资本 | 2,000,000万元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八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燕生 |
经营范围 | 战略导弹武器系统、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火箭武器系统、精确制导武器系统,各类空间飞行器、航天运输系统、临近空间飞行器系统、地效飞行器系统、无人装备系统,以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试验、生产销售及服务;军品贸易、各类商业卫星及宇航产品出口、商业卫星发射(含搭载)及卫星运营服务;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航天工程和技术的研究、试验、技术咨询与推广应用服务;各类卫星应用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地理信息测绘技术及产品研发、销售与服务;电器机械、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化学原料、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特种材料研发及应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装备研发;销售汽车及零部件;进出口贸易及投资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航天科技最近一年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 2018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 |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
43,595,008.08 | 23,617,255.43 | 1,854,244.58 | |
审计情况 | 2018年度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简要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项目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3,115,822,621.52 | 2,767,017,356.25 | 2,350,283,433.29 |
资产总额 | 17,148,330,476.60 | 16,736,896,442.53 | 16,648,779,278.64 |
流动负债 | 2,468,572,070.63 | 2,535,600,285.04 | 2,771,048,004.13 |
负债总额 | 3,609,061,824.48 | 4,079,888,279.80 | 4,045,670,394.34 |
股东权益总额 | 13,539,268,652.12 | 12,657,008,162.73 | 12,603,108,884.3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9,763,821,596.28 | 9,283,579,696.50 | 9,249,463,563.78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营业收入 | 2,693,985,489.42 | 2,620,834,739.07 | 2,475,936,522.09 |
营业利润 | 751,550,325.95 | 862,051,135.89 | 886,037,240.75 |
利润总额 | 891,001,870.52 | 862,285,673.60 | 906,229,348.95 |
净利润 | 745,471,771.94 | 722,485,813.94 | 762,883,932.0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18,258,688.97 | 389,457,007.18 | 437,643,691.88 |
非经常性损益 | -18,537,111.15 | 203,924.79 | 131,800,249.7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436,795,800.12 | 389,253,082.39 | 305,843,442.16 |
3、合并现金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14,401,079.70 | 1,899,220,379.46 | 1,663,564,609.5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9,450,717.81 | -1,482,462,109.14 | -733,464,846.5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4,482,389.94 | 85,626,808.93 | -259,066,335.0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61,693,717.18 | 469,096,516.08 | 690,916,338.07 |
(二)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非经常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10.30 | -86.25 | 1,641.66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695.40 | 197.60 | 210.93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397.39 | 17.72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 | 9,236.13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12,300.25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7,676.42 | -1,437.08 | 3,309.52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574.04 | 595.86 | 1,168.12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619.59 | 10.85 | 30.50 |
所得税影响额 | -1,361.30 | 151.40 | -2,533.01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8,612.95 | 570.29 | 116.1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1,853.71 | 20.39 | 13,180.0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1,825.87 | 38,945.70 | 43,764.3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3,679.58 | 38,925.31 | 30,584.34 |
非经常性损益(绝对值)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 4.43% | 0.05% | 30.12% |
(三)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流动比率(倍) | 1.26 | 1.09 | 0.85 |
速动比率(倍) | 1.26 | 1.09 | 0.8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2.48 | 33.81 | 34.23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1.05 | 24.38 | 24.30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2.18 | 2.30 | 2.49 |
财务指标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6.42 | 6.23 | 8.10 |
存货周转率(次) | 137.74 | 161.76 | 467.92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214,344.86 | 201,601.24 | 202,607.42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6.01 | 61.33 | 100.18 |
财务指标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59 | 0.53 | 0.27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18 | 0.13 | 0.11 |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之财务报表数据,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如下: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基本 | 稀释 | |||
2018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3918 | 0.1162 | 0.11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5864 | 0.1213 | 0.1213 | |
2017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2028 | 0.1082 | 0.108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2006 | 0.1081 | 0.1081 | |
2016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1244 | 0.1216 | 0.121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3.5811 | 0.0850 | 0.0850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 产等构成,资产结构较为稳定。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12%、16.53%和18.17%。其中,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84%、13.82%和15.31%。受公司主营业务特点影响,公司非流动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高。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5.88%、83.47%和81.83%。其中,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94%、47.46%和55.34%,在建工程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28%、15.80%和10.17%,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38%、8.07%和8.34%。
2、负债结构分析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404,567.04万元、407,988.83万元和360,906.18万元,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4.30%、24.38%和21.05%。公司负债主要由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长期借款构成。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8.49%、62.15%和68.40%。其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48%、10.03%和15.29%,预收账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05%、39.02%和40.05%。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公司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51%、37.85%和31.60%。其中,长期借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15%、16.43 %和3.98%。
3、盈利能力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47,593.65万元、262,083.47万元和269,398.55万元,实现净利润76,288.39万元、72,248.58万元和74,547.18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有所波动。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熟低为计算经营业绩的依据,发行人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不存在持续下滑或大幅下滑的情形,相关业绩指标波动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4、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1,440.11 | 189,922.04 | 166,356.4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945.07 | -148,246.21 | -73,346.4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448.24 | 8,562.68 | -25,906.63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6,169.37 | 46,909.65 | 69,091.63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71,586.29 | 255,050.58 | 225,725.34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664.02 | 12,402.72 | 10,714.7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86,250.31 | 267,453.30 | 236,440.07 |
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 | 27,262.42 | 28,961.51 | 34,088.81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0,558.78 | 18,314.40 | 15,604.91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6,198.92 | 14,396.38 | 12,878.92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790.09 | 15,858.98 | 7,510.98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4,810.20 | 77,531.26 | 70,083.6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1,440.11 | 189,922.04 | 166,356.46 |
营业收入 | 269,398.55 | 262,083.47 | 247,593.6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78.49 | 72.47 | 67.19 |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基本匹 配,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6,356.46万元、189,922.04万元和211,440.11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19%、72.47%和78.49%,总体来看,公司回款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变动主要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金和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特定用户回款不及时,导致2016年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大,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均有所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保持相对稳定。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46,715.49 | 9,843.92 | 277,530.59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728.00 | 901.78 | 11,269.45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4,285.48 | 13.07 | 3,259.51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104.26 | 99,684.53 | 1,336.61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56,833.23 | 110,443.29 | 293,396.16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111,663.32 | 230,554.18 | 191,739.22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27,045.17 | 28,135.32 | 174,992.46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069.82 | - | 10.96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40,778.30 | 258,689.50 | 366,742.6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945.07 | -148,246.21 | -73,346.48 |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73,346.48万元、-148,246.21万元和-83,945.07万元。2016-2018年投资活动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77,530.59万元、9,843.92万元和146,715.49万元,主要为理财到期赎回金额以及超过三个月的银行定期存款等;报告期内,构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支付现金分别为191,739.22万元、230,554.18万元和111,663.32万元,主要为卫星构建支出以及卫通大厦的建造支出;投资活动支出的现金分别为174,992.46万元、28,135.32万元和127,045.17万元,主要为购买理财、到期日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等的现金支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70,760.85 | 35,372.89 | 50,217.18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0,760.85 | 35,372.89 | 50,217.18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12,150.83 | 6,763.46 | 61,352.65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8,762.78 | 19,978.30 | 13,625.39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9,376.29 | 10,010.25 | 3,275.79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95.48 | 68.45 | 1,145.77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1,209.09 | 26,810.20 | 76,123.8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448.24 | 8,562.68 | -25,906.63 |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别为-25,906.63万元、8,562.68万元和-70,448.24万元。2016年及2017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亚太通信银行借款增加的影响,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归还银行借款和支付股利。2018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是亚太通信归还中国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借款导致的。
5、资本性支出分析
1)最近三年资本性支出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的资本性支出主要是为公司建造和发射卫星支出、购买 卫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发生的支出。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91,739.22万元、230,554.18万元及111,663.32万元。
2)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未来1-3年,公司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主要为卫星建设项目相关的支出,包括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星18号卫星的建造支出以及中星6C等在建卫星的建设支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如下表列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 (亿元) | 已投资 (亿元) | 未来预计投入金额(亿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亿元) |
1 | 中星18号卫星项目 | 15.18 | 6.51 | 8.67 | 10.57 |
2 | 中星6C号卫星项目 | 12.86 | 7.89 | 4.97 | - |
十、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政策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最近三年股利实际分配情况
1、2016年分配2015年度实现利润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公司于2016年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9,768.33万元,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分红,其中,航天科技8653.76万元,火箭研究院547.03万元,五院547.03万元,中国金电20.51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利已派发完毕。
2、2017年分配发行人改制期间利润情况
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446号)批准,卫通有限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8,442,988,996.34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中国卫通,折股后的总股本为360,000.00万元,其余4,842,988,996.34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6月26日,中国卫通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卫通《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中国卫通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股东监事。2017年6月26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G12077号)。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G29833号),发行人自改制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不含该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日2017年6月26日(含该日)期间的母公司净利
润为24,825.29万元。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相关规定,2017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的滚存利润24,825.29万元进行分配,其中,航天科技21,991.80万元,火箭研究院1,390.40万元,五院1,390.40万元,中国金电52.7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卫通已支付24,825.29万元,改制期间滚存利润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除发行人改制期间利润分配之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再进行利润分配。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对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进行分配,具体为:公司本次发行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 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 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二)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三)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四)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如下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四)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六)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七)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公司在利润分配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股东利益:
(一)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7家一级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2018年/2018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
亚太国际 | 626,687.48 | 494,498.90 | 42,843.21 |
卫通香港 | 75,717.87 | 69,404.88 | 4,110.27 |
鑫诺卫星 | 20,413.68 | 10,797.86 | 2,047.42 |
中广卫 | 95,951.08 | 82,275.95 | -2,569.44 |
电信研究所 | 5,243.28 | 3,557.36 | 237.86 |
东方卫星 | 207,537.46 | 207,338.60 | 9.73 |
直播星公司 | 10,468.33 | 10,468.33 | - |
注: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亚太国际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6.10.04 |
注册资本 | 50,000美元 | 实收资本 | 700美元 |
注册地址 | 2/F Palm Grove House, P. O. Box 334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香港 |
主营业务 | 控股公司 |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持股42.86%,新加坡卫星私人有限公司持股28.57%,光华开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29%,航天科技卫星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4.29% |
亚太国际是一家注册于BVI的商业公司,其成立主旨是投资控股,本身没有经营业务。公司持有亚太国际42.86%的股权。
亚太国际持有亚太卫星51.78%的股权,亚太卫星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6.10.17 |
注册资本 | 20,000万港元 | 实收资本 | 9,308.085 万港元 |
注册地址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香港 |
主营业务 | 控股公司 | ||
持股比例 | 亚太国际持股51.78%,航天科技持股1.45%,卫通香港持股1.45%,社会公众持股45.32% |
亚太卫星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045,注册于百慕大。亚太卫星于1996年设立,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拥有亚太通信等具有实体业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亚太卫星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度/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度/2016年12月31日 |
营业收入 | 104,699.69 | 104,955.78 | 105,640.81 |
营业成本 | 45,299.54 | 43,228.99 | 44,877.52 |
营业利润 | 39,820.69 | 53,839.39 | 52,306.06 |
利润总额 | 52,216.65 | 53,768.44 | 52,300.14 |
净利润 | 42,882.12 | 43,602.89 | 42,579.55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 81,718.02 | 81,727.24 | 81,565.12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 -13,927.54 | -78,615.71 | -88,505.63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 -55,994.67 | 20,359.61 | -19,759.23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4,194.67 | 21,727.40 | -25,983.65 |
流动资产 | 84,344.05 | 100,257.27 | 87,530.83 |
非流动资产 | 542,129.00 | 510,759.42 | 489,438.56 |
资产总计 | 626,473.05 | 611,016.69 | 576,969.39 |
负债总计 | 132,183.72 | 169,398.95 | 144,506.46 |
股东权益合计 | 494,289.32 | 441,617.74 | 432,462.94 |
亚太通信是亚太卫星的核心资产,主要从事卫星空间段运营相关业务。亚太通信拥有完整的卫星空间段资源,运营着亚太5号、亚太6号、亚太7号、亚太9号、亚太6C及亚太5C 六颗在轨卫星,覆盖亚洲、欧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播和电信客户提供优质的卫星转发器、卫星通信与卫星电视广播传输服务。亚太通信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2.01.21 | ||
注册资本 | 54,250.01万港元 | 实收资本(港元) | 54,250.01 万港元 | ||
注册地址 | 22 Dai Kwai Street, Tai Po Industrial Estate, Tai Po,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 主要生产 经营地 | 香港 | ||
主营业务 | 卫星空间段运营 | ||||
持股比例 | 亚太卫星持股100% | ||||
主要财务数据(万港元) | 2018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 |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
632,794.36 | 379,220.50 | 42,513.62 | |||
审计情况 | 2018年度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
亚太国际、亚太卫星、亚太通信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卫通香港
公司名称 | 中国卫星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3.6.20 |
注册资本 | 9,279万美元 | 实收资本 | 9,279万 美元 |
注册地址 | 香港柴湾业街1号新华丰中心21号楼2017室 | 主要生产 经营地 | 香港 |
主营业务 | 卫星空间段运营 |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持股100% |
(3)鑫诺卫星
公司名称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4.05.31 |
注册资本 | 13,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3,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6号楼2层 | 法定代表人 | 汪鸿滨 |
经营范围 | 卫星通信系统的开发、管理;通信卫星转发器的租赁;卫星通信网的开发建设;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销售;卫星相关工程的承包、开发;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通信广播器材、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
(4)中广卫
公司名称 |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4.10.12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东 |
经营范围 | 一般许可项目:承包有关卫星通信工程;卫星通信设备的销售和维修服务;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
(5)电信研究所
公司名称 | 北京卫星电信研究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8.06.17 |
注册资本 | 3,235.08万元 | 实收资本 | 3,235.08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 法定代表人 | 郑涛 |
经营范围 | 卫星电信技术、电信设备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仪器仪表维修;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
(6)东方卫星
公司名称 | 中国东方通信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5.04.22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0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2号第十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忠宝 |
经营范围 | 卫星的测控系统;进出口业务;国内卫星通信及广播网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技术咨询、工程承包;境内、外通信系统投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开展卫星通信及广播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
(7)直播星公司
公司名称 | 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6.12.04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忠宝 |
经营范围 | 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接收系统的设计、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卫星的投资与管理以及与卫星技术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使用募集资金 |
1 | 中星18号卫星项目 | 1,517,586,500.00 | 1,057,353,614.39 |
合计 | 1,517,586,500.00 | 1,057,353,614.39 |
中星18号卫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进度 | |||
建设期 | 合计 | ||||
T+1年 | T+2年 | T+3年 | |||
1 | 中星18号卫星项目 | 22,444.22 | 37,033.67 | 92,280.76 | 151,758.65 |
合计 | 22,444.22 | 37,033.67 | 92,280.76 | 151,758.65 |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
(一)项目必要性
本项目由中国卫通建设基于Ka和Ku频段的通信卫星并配套发射、测控等相关内容,卫星发射成功后由中国卫通实施经营活动。本项目体现了国家战略与中国航天发展战略的高度统一,同时契合了公司的战略定位及发展诉求。
(1)实现传统卫星通信系统向高通量卫星系统的转型,增强国际竞争力
从传统卫星通信系统向高通量卫星系统的转型是卫星通信行业未来的 发展趋势,相比于传统通信卫星,高通量卫星更高的通信容量和更低的单位带宽成本,
以及更灵活的终端配置使其可以胜任传统通信卫星的应用领域,同时高通量卫星的自身特点使其市场应用将更为侧重流量数据通信端,有助于宽带接入、中继通
信、移动通信应用领域的发展。
大多数的高通量通信卫星采用的是Ka频段。Ka频段卫星平台、有效载荷软硬件以及地面应用系统技术先进,系统复杂,代表了当代商用民用通信卫星的最高水平,目前只有美国、欧洲等少数发达国家拥有这一先进技术。2017年4月,我国首颗高通量通信卫星中星16号发射升空,标志着我国卫星通信进入高通量时代,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通信卫星宽带应用。未来,随着中星18号卫星的顺利发射,将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构建高通量卫星系统,完善我国宽带网络体系。同时,有力带动我国的卫星制造和卫星应用能力,打破当前欧美垄断全球先进卫星通信技术的局面,极大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2)大力拓展卫星通信领域,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保障国家卫星通信安全
本项目配置的境外Ku频段波束转发器,可以增加中国卫通境外卫星频率资源的储备,为那些电信基础设施欠发达的丝路沿线国家提供卫星通信网络接入能力,为满足国内中资企业“走出去”需求,提供有效的通信技术手段,为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国内Ku频段波束转发器,可部分满足国内卫星通信市场对于Ku频段卫星资源的迫切需求,对于确保国家卫星通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组网实现国内Ka频段全国覆盖,为“互联网+”和“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本项目配置的国内Ka频段多波束转发器,为中星16号卫星的有效补充,通过中星18号卫星项目Ka多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和西北部地区,将进一步实现国内Ka频段全国覆盖。
Ka频段卫星其可用频带宽、点波束增益高、终端小型化、覆盖范围广泛等技术特点优势,是建造和使用宽带卫星的基础,中星18号Ka频段高通量卫星资源与中星16号Ka高通量卫星的共同组网,将有助于发挥协同效果,有效推动国内基于卫星通信的互联网应用,为包括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偏远地区
在内的全国广大地区提供宽带网络接入能力,为缩小国内数字鸿沟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互联网+”和“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项目效益分析
经测算,本项目预计实现年均营业收入为23,620.42万元,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为6.81%,投资回收期(税前)为12.95年(含建设期)。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产业准入政策变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通信卫星运营业务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公司业务涉及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和卫星应用服务等业务需取得《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规定,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我国属于外商禁止类行业。上述政策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和前置条件。若未来产业准入门槛降低或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中国卫通及下属公司鑫诺卫星在报告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报告期内中国卫通及下属公司鑫诺卫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优惠。报告期内,公司因享受上述两项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6,271.04万元、5,441.43万元和4,870.56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4.33%、13.97%和11.64%。未来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市场风险
1、国际竞争激烈导致价格下降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通信卫星运营商数量增加,卫星研制水平不断进步,使得卫星转发器带宽供给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传统的C、Ku频段资源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公司主要客
户多为政府机构及大型企业,其市场议价能力较强。基于竞争对手及主要客户的压力,公司可能面临主要服务价格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2、境外经营的风险
中国卫通下属公司亚太卫星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着6颗通信广播卫星,主要在境外市场开展空间段运营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58%、39.97%和37.35%,境外业务占比较大。在拓展境外业务时,公司将受到双边贸易关系、业务所在地相关法规政策差异、经营环境差异以及汇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一旦当地法律法规和经营环境发生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高通量卫星市场拓展未达预期的风险
中国卫通于2017年4月发射的中星16号卫星以及在建的中星18号卫星均为高通量卫星。中星16号卫星也是我国第一次将高通量卫星资源投入商业应用。高通量卫星具有带宽大、成本低、覆盖广、终端小等优势特点,已在欧美国家实现了商业化运营。尽管公司对于高通量卫星建设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同时有欧美国家的经验可以作为借鉴,但考虑到中国和欧美国家存在的国情差异以及新市场前期开发难度较大,可能存在市场拓展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4、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的风险
中国卫通拥有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和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我国唯一拥有自主可控商用通信广播卫星资源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卫星运营行业随着新的技术手段出现和市场供求变化而不断发展,高低轨通信卫星结合是未来卫星通信发展的趋势,中国卫通已经启动低轨卫星星座的论证工作。未来不排除有其他市场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境内通信卫星运营市场当中,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可能会发生相应变化。
5、不同通信手段竞争的风险
光纤通信作为有线通信的一种,具有频带宽、传输损耗低、重量轻、抗干扰能力强、保真度高等优点,近年来普及程度不断提升,随着5G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将驱动网络向高速率、低时延、大容量升级,给光纤通信带来巨大的市场
需求,加大了卫星通信的竞争压力。同时根据工信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相关事宜的通知》,为适应和促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工信部未来将不再审批3400-3700MHz频段内新申请的空间无线电台业务频率使用许可,这一规定对通信卫星运营商在该频段开展业务也有相应影响。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等均是不同的通信方式,共同满足各类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应用服务,尽管不同通信方式之间各有特点、优势互补,不是完全替代关系,但不排除其他通信方式与卫星通信在部分重叠市场进行竞争,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广电、通信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产业,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导向关联性较高,宏观经济的走势和景气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游市场的需求,国家政策的调整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如果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出现较大的波动,则将影响下游行业对于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的市场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经营管理风险
1、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是基于建设卫星项目开展,因此上游通信卫星和运载火箭研制技术水平、火箭发射服务水平等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通信卫星、运载火箭的研制水平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也不排除因技术、空间环境、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出现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的情况。公司对于卫星发射及在轨运行均购买了商业保险,因此,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不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考虑到卫星发射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既定战略规划开发潜在市场,卫星在轨出现重大故障可能导致星上原有客户流失,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由16颗卫星组成的通信广播卫星体系,可以有效分散单一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造成的风险,但上述情况的发生也会对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系通信、航空航天、物理、电子信息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领域,运营商需要组建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不仅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也包括负责企业管理的管理人才和熟悉市场的业务人员,以提升经营效率和品牌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目前拥有一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的专业人才,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海外经营的扩张,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大幅提高,需要不断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及激励力度。如果公司无法保持现有管理、业务及技术人才的稳定性并吸引专业人才不断加入,则可能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对公司业务扩张和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3、卫星传输内容可能引起的诉讼风险
公司为用户提供广播电视、通信、视频、数据等传输服务过程中,作为卫星传输服务的提供方,无法事先审查客户传输的每项内容,因此无法避免用户传输的内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形。公司制定了卫星传输及技术服务协议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中约定了追偿条款,即公司由于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客户进行追偿。同时,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合同全方位的法律风险动态管理。在合同签署前,严格执行合同审查程序,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慎核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施合同履行监督程序,公司一旦发现或知悉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将及时停止相关服务。尽管公司已采取上述风险管理措施,但当公司因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承担责任且客户由于事前不可预见的情形无法向公司赔偿时,公司将承担相关损失。
(四)财务风险
1、关联采购占比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航天科技下属单位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40,465.56万元、140,034.48万元和84,373.98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0.58%、53.78%和60.73%。究其原因,一方面,基于我国航天工业的总体布局、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目前国内拥有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和运载火箭制造能力,且能够商业化应用的研制主体主要集中在航天科技集团系统内,以五院和火箭研究院为主;通信卫星是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角度,有必要更多选用自主可控的国产化产品。五院和火箭研究院研制的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运载火箭产品能够满足商用卫星的发射和运营需求,能够满足卫星安全平稳运行的质量要求。因此,在我国现有航天产业布局情况下,为满足商业卫星发射运营需求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中国卫通主要从五院和火箭研究院采购卫星和运载火箭,是必要和合理的。发行人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采购价格,航天科技不进行干预或指导,发行人均已按照交易发生时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审批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规范,并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以对未来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但若上述内控制度得不到有效运行,则可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性产生影响。
2、中星9A卫星减值风险
2017年6月,中星9A卫星因火箭原因未能到达指定位置,中星9A通过消耗自身燃料运行至预定轨道导致使用寿命减少,经评估,中星9A使用寿命剩余4.04年。2017年12月,公司已收到中国人保关于中星9A卫星损失的全部理赔款14,906.67万美元,上述事项对净损益不产生影响。鉴于中星9A的使用寿命减少,公司对中星9A进行了减值测试,2017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047.09万元。
若中星9A的实际剩余使用寿命未能达到评估的4.04年,或由于中星9A使用寿命缩短导致实际运营时产生的现金流量未能达到预期,则可能存在对中星9A再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
3、汇率风险公司境外业务占比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分别为102,958.83万元、104,766.49万元和100,632.56万元,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332.27万元、3,838.86万元和-4,782.48万元。截至2018年底,公司货币资金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为73,980.71万元。若未来人民币与相应外币汇率发生较大变动,则公司汇兑损益可能增加,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因成本增加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有所波动,其中一项原因是新建卫星导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的卫星项目包括中星6C、中星18号等,由于新建卫星投入运营后需要一定的培育期来拓展市场,卫星转发器使用率在运营期的前几年普遍较低,因此随着上述在建的卫星陆续转入固定资产,发行人营业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将有所增加。若新建卫星收入未能覆盖增加的折旧成本,将导致公司毛利阶段性下降,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5、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30,448.30万元、35,310.72万元和29,377.36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10、6.23和6.42。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欠款单位资信状况良好,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但若公司下游客户经营出现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支付款项,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导致对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风险。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航天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59,236.24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99.79%,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本次发行后,仍有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
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重大决策进行控制,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募投项目存在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中星18号卫星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市场环境、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虽然公司做出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为投资项目作了多方面的准备,但可能会受到国家和产业政策变化、通信卫星运营市场环境变化、用户规模增长变化、建造和运营成本上升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具备顺利实施项目的能力,且项目达产后有助于公司服务能力的提高。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培育期,且项目投产后,按照公司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每年产生的折旧费用将出现增加。如果市场环境、技术发展、产业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建设和培育,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七)不可抗力的风险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尽管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但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会对公司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营业务销售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销售合同共计9份: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金额 |
1 | 中国移动卫星转发器(中星12号)租赁合同 | 公司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 128,172.50万元 |
2 | “鑫诺五号”通信卫星Ku频段转发器采购合同 | 公司 | 特定用户 | 12,100.00万元 |
3 | 中国移动卫星转发器(中星6A)租赁合同 | 公司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 11,296.00万元 |
4 | 卫星转发器使用及技术服务协议 | 公司 | 特定用户 | 11,200.00万元 |
5 | 卫星转发器使用及技术服务协议 | 公司 | 特定用户 | 10,000.00万元 |
6 | Service agreement | 亚太通信 | SHWE THAN LWIN Media Co. Ltd. | 5,961.60万美元 |
7 | Transponder Agreement | 亚太通信 | TS Global Network SDN BHD | 4,708.20万美元 |
8 | Apstar V Transponder Capacity Utilization Agreement | 亚太通信 |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td. | 4,994.60万美元 |
9 | Service agreement | 亚太通信 | PT. Telekomunikasi Indonesia Tbk | 1,674.18万美元 |
(二)主营业务采购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采购合同共计7份: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金额 |
1 | 中星18号卫星采购合同 | 公司 | 五院 | 95,000.00万元 |
2 | 中星6C卫星研制合同 | 公司 | 五院 | 56,280.00万元 |
3 | 中星16号卫星研制合同 | 公司 | 五院 | 50,000.00万元 |
4 | 用长征三号乙增强型运载火箭发射中星6C号卫星的合同 | 公司 | 火箭研究院 | 26,000.00万元 |
5 | 用长征三号乙增强型运载火箭发射中星18号卫星的合同 | 公司 | 火箭研究院 | 26,000.00万元 |
6 | 中星6C卫星发射测控服务合同 | 公司 | 特定供应商 | 11,500.00万元 |
7 | Satellite Transponder Agreement | 亚太通信 | Telesa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1,882.67万美元 |
(三)卫星通信大厦出租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中的超过1亿元的卫星通信大厦出租合同共计1份:
序号 | 合同名称 | 出租人 | 承租人 | 金额 |
1 | 中国卫星通信大厦商业租赁合同(2-6层、13-17层、地下1层) | 公司 | 今日头条有限公司 | 42,860.89万元 |
(四)借款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借款合同共计1份: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授信额度 |
1 | 5C,6C卫星授信合同 | 亚太通信 | 中国银行(香港) | 21,560.00万美元 |
2016年6月,亚太通信(作为借贷人)与亚太卫星(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订立融资协议,亚太通信获得授信总额最高为215,600,000美元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将用于亚太通信的营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银行借款的偿还、卫星的采购、卫星的发射服务及该等项目的营运资金。亚太通信以亚太6C卫星之保险索偿所得作为抵押。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的余额折合人民币约38,182.02万元,扣除一年内到期部分22,594.93万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为15,587.09万元。
(五)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 | 名称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发行人 |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59号 | 010-62585601 | 010-62586677 | 刘晓东 |
保荐人 (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010-85130633 | 010-65608451 | 王晨宁、 刘先丰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 010-58785588 | 010-58785566 | 高怡敏、 马天宁 |
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 010-56730037 | 010-56730000 | 蔡晓丽、 安行 |
资产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35号 | 010-65881818 | 010-65882651 | 李文彪、 郁宁 |
股票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 021-68870587 | 021-58754185 | - |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 | 021-68808888 | 021-68804868 | - |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期 |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 |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 2019年6月17日 |
申购日期 | 2019年6月18日 |
缴款日期 | 2019年6月20日 |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 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保荐书;
2、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上文件将在指定网站披露,并将陈放于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场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1、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院 |
联系电话: | 010-62585601 |
传 真: | 010-62586677 |
联 系 人: | 刘晓东 |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
联系电话: | 010-85130633 |
传 真: | 010-65608451 |
联 系 人: | 刘先丰 |
除以上查阅地点外,投资者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查阅。
三、查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签章页)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