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24日14点00分
四、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自2019年8月23日15:00至2019年8月24日15:00。
五、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A座
六、参加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致开幕辞
(二)主持人介绍主要参会人员
(三)宣读议案并提请大会审议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2.01 | 关于选举何国胜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2.02 | 关于选举邵文峰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
(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的问题
(五)推选监票人(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进行
监票工作)
(六)对上述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1.公司监事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3.汇总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进行计算
4.监票人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5.公司法律顾问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结束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及经营范围的扩展,拟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根据公司发行上市具体情况,对原《公司章程》第三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了修订。
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增加的情况,对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
三、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增值电信业务的情况,对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进行了修订。
四、对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表述冗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五、根据公司选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情况,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号文件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批准,【】年【】月【】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年【】月【】日在上交所上市。 | [2019]1018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2019]117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3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0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 |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的备案结果为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19年8月24日
议案2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工作变动原因,刘志伟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彭涛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推荐,现提名何国胜、邵文峰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监事冯建勋、鲁征、樊丽君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换届时止。
何国胜、邵文峰简历见附件,请对两位监事候选人进行分项审议并表决。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本次选举的监事人员简历
2019年8月24日
附件
本次选举的监事人员简历
何国胜,男,1968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仪表与测试系统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仪表与测试系统专业。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入党。现任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产业发展部部长。历任101所副所长,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经营投资部副部长等职务。
邵文峰,男,1977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2002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入党。现任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经营投资与产业发展部部长。历任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503所市场处副处长,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发展计划处处长,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经营投资与产业发展部卫星应用处处长、投资管理处处长、经营投资与产业发展部副部长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