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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旭冬、江华、程惊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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