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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6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2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际华01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际华02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际华03债券代码:143137 债券简称:18际华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12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16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次债券将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际华03(122358)。

3、发行主体: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 “15际华03”的票面利率为4.10%,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期支付。

6、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次债券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5年9月15日。

8、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9、兑付日:2022年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 “15

际华03”票面利率为4.10%,每手“15际华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12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9月1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9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际华03”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五区6号楼

联系人:程岩

联系电话:010-6370 6008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张诗哲

联系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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