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现行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六到八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六到八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名,总法律顾问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