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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内任职的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现就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徐建新先生、习俊通先生、刘运宏先生和非执行董事姚珉芳女士组成,徐建新先生任审核委员会主席。

二、审核委员会2023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23年,公司审核委员会共召开了10次会议,除姚珉芳女士因公未出席一次会议以外,其余委员均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就公司的定期报告、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年度风险管理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并听取了公司审计工作、业绩预告

等事项的汇报,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报告期内,审核委员会召开情况具体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3年1月12日2023年 第一次审核委员会与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讨论2022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023年1月17日2023年 第二次审核委员会听取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情况的汇报
2023年3月14日2023年 第三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对外担保的预案》、《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欣机机床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2023年3月28日2023年 第四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影响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公司2022年度关连交易报告》、《关于2022年度对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内审工作总结和2023年内审工作计划的议案》
2023年4月24日2023年 第五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年6月29日2023年 第六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的议案》
2023年7月11日2023年 第七次审核委员会听取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情况的汇报
2023年2023年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影响的议
8月28日第八次审核委员会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2023年上半年对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八佰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
2023年10月25日2023年 第九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2月1日2023年 第十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所持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39%股份无偿划转至上海电气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部分生产及相关设备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审核委员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报告期内,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聘用外部审计机构

经公司审核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23年度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报酬分别为人民币2,404万元及人民币248万元。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事项、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普华永道中天就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事项、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我们认为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讨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期内,我们监督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实施的完整性、有效性,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促成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普华永道中天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需求后,积极进行了协调工作。

6、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上述事项均能满足公司的日常运营需要,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地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特此报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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