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后,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境内外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乃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而作出,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国安 | 吴卓 | |
辛定华 |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