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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17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及香港联交所无纸化相关要求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具体修订情况请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除上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对照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依据
1新增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推动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坚持与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发展方式、行为规范深度融合,坚持与人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党建工作要求、专业能力建设有机结合。增加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2新增条款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是通过建立科学高效、切实可行的廉洁从业管理体系,加强廉洁从业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和防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增加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

由于增加条款,本章程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3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以外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
4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
5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及其以上时或者当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及其以上时或者当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6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具备3年以上与公司董事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经济、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具有与公司董事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7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8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第一百四十五条 拟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人员除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9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10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1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12第一百七十六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全体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需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13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监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需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要职责权限如下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监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需为非执行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工作5年
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14第一百七十九条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七)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八)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十)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八十三条 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构,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七)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八)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九)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十)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5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16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总监对内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向监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总监对内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向监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总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总监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修订
17第二百一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等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三)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〇一条等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修订
除前述要求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十三)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除前述要求外,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18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修订
19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修订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的原因,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的原因,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修订
21第二百六十四条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版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版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版本或只发送中文版本。删除条款根据香港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22第二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及修正案自动失效。第二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及修正案自动失效。公司H股已于2016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现删除待联交所挂牌之日起生效的表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依据
1. 1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
2. 2第二十六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删除条款删除重复条款

由于删减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3. 3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
4. 4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
5. 5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
6. 6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
7. 7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
8. 8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公司H股已于2016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现删除待联交所挂牌之日起生效的表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依据
1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2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并提请董事长同意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并提请董事长同意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由于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3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4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5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6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合规总监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合规总监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7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九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8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十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和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修订
9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10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11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12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13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14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5年。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5年。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由于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依据
1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2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删除条款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相应删除。
3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修订
4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合规总监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合规总监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5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条款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该规则已被废止。故删除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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