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全面注册制主要规则,审阅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有关事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就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各项条件。
(二)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和填补措施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全面注册制主要规则,公司对优先股发行后适用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调整。本次《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修订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充分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交集团已于2011年和2017年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正在履行中。我们认为,中交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审阅《关于中国交建高管2021年度薪酬兑现方案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符合行业水平和公司的经营状况,能够有效保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高效地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辉 | 陈永德 | |
武广齐 | 周孝文 |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