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5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吴俊豪监事、王喆外部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孙建伟监事、吴高连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李炘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本行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10月31日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 | 条文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依据 |
1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决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本行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 为了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决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本行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增加制定依据。 |
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
2 | 第二十七条 |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该新增提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在取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该新增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该新增提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在取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该新增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3 | 第五十条 |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 | 本规则为本行《章程》的附件。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 |
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订)》第四十四条 监事选任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监事会会议参照本准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