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6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约19.48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约19.48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其中,(1)为CEL Elite Limited核定2亿美元(折合13.77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1年,由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由光大集团于2018-2019年度租赁本行办公用房,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交易金额合计7346.8757万元人民币;(3)本行香港分行租赁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光大中心)的办公用房,租赁期三年,总租赁费用合计1.185亿港元(折合1.07亿元人民币);(4)由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向本行提供科技服务,交易金额3.1266亿元人民币;(5)由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控)于2018-2019年度租赁本行办公用房,交易金额合计2390.3392万元人民币;(6)本行于2018-2019年度租赁光大集团办公用房,交易金额合计4761.69万元人民币;聘用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置业)于2018-2019年度为本行光大大厦办公区和石景山办公区提供物业服务,交易金额合计639.71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
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60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18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47,851.86亿元,净资产4,483.19亿元,营业收入1,615.90亿元,利润总额421.00亿元。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CEL Elite Limited于2015年9月在香港成立,是光大控股专门用于融资的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未从事实质经营。 2、光大中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出租投资物业,截至2019年6月30日,光大中心总资产115.78亿港元,总负债36.92亿港元,净资产78.86亿港元。 3、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19年6月30日,光大科技总资产2.19亿元;总负债0.38亿元,净资产1.81亿元。 4、光大金控成立于2009年6月,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与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资产并购、资产受托管理咨询。截至2019年6月30日,光大金控总资产47.80亿元,净资产37.40亿元,营业收入2.65亿元,净利润1.39亿元。
5、光大置业成立于1992年12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物业管理,物业投资经营管理,房屋及汽车租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家庭劳务服务等。截至2019年6月30日,光大置业总资产3.42亿元,净资产2.61亿元,营业收入0.90亿元,净利润0.08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序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交易金额 | 交易内容 | 担保方式 |
1 | CEL Elite Limited | 2亿美元(折合13.77亿元人民币) | 授信 | 由光大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 | 光大集团 | 7346.8757万元 | 租赁本行办公用房 | - |
3 | 光大中心 | 1.185亿港元(折合1.07亿元人民币) | 本行租赁办公用房 | - |
4 | 光大科技 | 3.1266亿元 | 科技服务 | - |
5 | 光大金控 | 2390.3392万元 | 租赁本行办公用房 | - |
6 | 光大集团 | 4761.69万元 | 本行租赁办公用房 | - |
7 | 光大置业 | 639.71万元 | 提供物业服务 | -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8月28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师永彦、王小林回避表决)。
本行于2019年9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香港分行向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9月25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师永彦、王小林回避表决)。
本行于2019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
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租赁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办公楼并由关联法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物业服务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11月4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蔡允革、卢鸿、王小林、师永彦、窦洪权回避表决)。参与董事会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五)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1月5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
年9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香港分行向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11月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
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租赁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办公楼并由关联法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物业服务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CEL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9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香港分行向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11月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
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租赁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办公楼并由关联法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物业服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
(摘要)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乔志敏 独立董事徐洪才 独立董事冯 仑 独立董事王立国 独立董事邵瑞庆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6人,实际参与表决6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4: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6人,实际参与表决6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香港分行向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5: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冯 仑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6人,亲自出席5人,冯仑委员因故不能到会,书面委托王立国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租赁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办公楼并由关联法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物业服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