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普通股股票代码:A股601818、H股6818
北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上午9:30
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
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股东发言和提问
五、选举监票人
六、宣布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七、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八、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九、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网络投票:
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1)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9:15-15:00。
目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一、关于选举韩复龄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
二、关于选举刘世平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2
三、关于选举卢鸿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 21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
案 ...... 24
议案一:
关于选举韩复龄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韩复龄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
根据工作程序,本行董事会已对韩复龄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韩复龄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行《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现向股东大会提出
选举韩复龄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建议。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韩复龄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将自
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
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韩复龄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
银保监会核准之前,徐洪才先生继续履行其作为本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韩复龄先生简历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韩复龄,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复龄
2020年12月9日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
名韩复龄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3:
韩复龄先生简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证券研
究所所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央视财经评论员。曾
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系副主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
办)研究发展部宏观分析师、研究员。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工商
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后获波兰西里西亚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议案二:
关于选举刘世平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世平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
根据工作程序,本行董事会已对刘世平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刘世平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行《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现向股东大会提出
选举刘世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建议。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刘世平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将自
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
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刘世平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
银保监会核准之前,冯仑先生继续履行其作为本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刘世平先生简历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世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世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
名刘世平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3:
刘世平先生简历
现任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科院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兼职
教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
重点专项首席科学家,XBRL中国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国家下一
代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理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信
息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广
东省金融创新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金创区块链研究院理事名誉
院长,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高级顾问,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顾
问团顾问,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咨询决策委员会委员,浙江泰
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衣阿华
州立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普尔维丁金融公司高级业务分析
员,美国IBM全球服务部门商业智能首席顾问、数据挖掘在金融
行业应用全球团队负责人,人民网独立董事,福州大学讲席教授。
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与博士
学位,同时获得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统计学硕士学位。
刘世平先生已于2020年8月辞任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因接任独立董事尚待选举产生,目前尚在履职。
议案三:
关于选举卢鸿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提
名委员会提名卢鸿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根据工作程序,本行监事会已对卢鸿先生的监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认为卢鸿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行《公司章程》对监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现向股东大会提
出选举卢鸿先生为本行股东监事的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卢
鸿先生的股东监事职务将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监事之日起
生效。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股东监事候选人声明
2、卢鸿先生简历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同意接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作为光大银行股东监事候选人。特此
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监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人完全清楚股东监事的职责,具备光大银行章程所规
定的股东监事任职资格,同时,本人所担任职务(包括专职工作
以外的其他兼职)不存在导致本人不得兼任商业银行或上市公司
股东监事的情形。
三、本人一旦正式当选为光大银行股东监事,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光大银行章程的规定,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谨慎、
认真地行使股东监事的权利,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声明人:卢鸿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卢鸿先生简历
自2009年3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1994年3月加入本行,
历任证券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处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
北京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9年9月至2021年3月历任本行董
事会秘书、副行长、执行董事。曾任铁道部规划院工程师、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毕业于上海铁道学院,获铁道工
程专业硕士学位,后获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议案四: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于2017年3月公开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
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6年。截至2020年12月
31日,本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股数为1,542,813,979
股,较2017年年末新增1,542,781,841股。此外,本行于2019
年7月非公开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000元的优先股,
期限为5+N,较2017年年末新增350,000,000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
优先股发行后,本行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54,031,908,979股,
其中A股普通股为41,353,173,479股,H股普通股为
12,678,735,500股;优先股股数为650,000,000股。
根据上述股份变动情况及当地相关工商登记的程序要求,现
提请股东大会确认本行注册资本增至54,031,908,979元,并对
《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1、《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审查决定,本行可以
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4,031,908,979股,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向发起人发行2,800,000,000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的百分之五点一八”
2、《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本行共计发行普通股54,031,908,979股和
优先股650,000,000股,包括12,678,735,500股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点四七,向
境内社会公众发行的41,353,173,479股的境内上市股份,以及
境内非公开发行的650,000,000股的优先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4,031,908,979股和优先股650,000,000股,其中境内上市股
份的股东持有普通股41,353,173,479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
东持有普通股12,678,735,500股,境内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优先股650,000,000股”
3、《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031,908,979元”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