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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完善、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本行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简称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重大”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定、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含义相同。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本行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相关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相关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一)至(七)项以外的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及时提供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本行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经常性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本行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所处阶段,以及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附件一),并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由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各一级分行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总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辖属范围内的二级分行、同城支行以及异地支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控股子公司和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本行子公司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的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中介机构,收购人、交易方、发起方和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与其往来的本行相关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四条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附件二)。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应当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本行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外,本行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已披露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

第二十一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二十三条本行应当书面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并告

知其禁止内幕交易,必要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必须报送之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行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工资、收缴违规所得、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未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发生内幕信息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发生重大事项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尽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因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不到位、不尽职,受到监管机构对本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给予经济处理、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措施;

(四)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知情人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光大银行公司代码:601818(A股)/6818(H股)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等。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禁止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序号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岗位身份/与本行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单位盖章/本人签名备注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重大事项:

公司简称:光大银行公司代码:601818(A股)/6818(H股)

注: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关键时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4、发生时间指筹划决议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5、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禁止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序号重大事项关键时点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参与人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筹划决策方式参与人签名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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