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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3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 2018-001
债券代码 136164 债券简称 16 中油 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开
始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一)。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 中油 01(136164)。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88 亿元。
    5、债券期限:五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2940 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 3.03%。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 月 19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03%。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8 年 1 月 19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中油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联系人:梅艳
联系电话:010-83571372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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