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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8号)核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000.00元。经审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79,300,0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20,700,000.00元,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578,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该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76,722,000.00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苏亚验[2020]第1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行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3201880011010000008094。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子昊、董贵欣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本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履行本协议第六条规定义务的,或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以及其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情况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中信建投证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监管协议》一式捌份,本行与中信建投证券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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