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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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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消息保密且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具体执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
公司应确保上述人员或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十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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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如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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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是 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
负责人意见 | |||
审核意见 |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