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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5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8年12月1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2、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3、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定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并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3、 平等对待投资者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 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及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5、 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6、 高效低耗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重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为:

1、 股东(包括个人和机构);

2、 就公司或所在行业的表现进行报告和分析的分析员;

3、 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

4、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总裁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及财经媒体采访等。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总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参加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履行和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积极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主要窗口,代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团队合作精神,诚实守信;

2、 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准则和工作方法;

3、 对公司有较全面的认识,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熟悉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信息;

4、 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和证券等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种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

5、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6、 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已披露的或对股价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新项目建设进展、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

4、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5、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6、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7、 征求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已披露重大事项及经营管理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召开股东大会;

2、 发布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3、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4、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

5、 通过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开展与投资者的互动活动;

6、 组织路演(包括举办投资者、分析员或媒体的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和

网上路演、安排一对一推介等)及反向路演活动;

7、 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及相关推介活动;

8、 发送公司资料,包括定期报告、新闻稿、公司宣传手册及其他资料;

9、 发放新闻稿或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10、 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 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2、 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及所投资企业的信息。

3、 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增加公司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相关工作主要包括:(1)、 编制、审核和发放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推介材料和新闻稿件;

(2)、 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耐心解答和听取投资者的咨询和意见;(3)、 按时更新公司网站中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及

时回复投资者查询;

(4)、 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等活动,尽力协助参与者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5)、 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会议及其他推介活动;(6)、 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员、投资

者及媒体会议,组织路演和反向路演活动;

(7)、 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分析员等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4、 保持与财经媒体的良好关系,组织安排公司管理人员接受财经媒体的

采访,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并尽力促使媒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 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的良好关系。

6、 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整理资本市场与行业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参考。相关工作主要包括:(1)、 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2)、 统计分析公司证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3)、 持续关注和汇总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研究报告、新闻报道等

各类信息;

(4)、 收集、分析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研究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了解、调查公司的资本市场表现和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或收集相关的分析报告;

(5)、 必要时可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资本市场形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7、 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关系顾问管理模式,做好其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8、 做好股东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

9、 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或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参与人员提供专题培训或披露指引。

10、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经营环境重大变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11、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的建立与日常维护。

12、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其他所投资企业的首席委派代表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该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各单位责任人有责任督促联系人向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的义务,是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础。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及/或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披露的原则,做好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日内、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为公司的“静默期”,原则上不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投资者来访调研、安排现场参观、举办公开说明会以及参加资本市场会议等,公司管理层亦应避免就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等未公开信息对外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或接受采访。

第十八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经营例会、战略研讨会、预算编制会等公司的主要会议,以及向其他职能部门和所投资企业查询有关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以全面掌握公司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重新制定,按新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改本制度。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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