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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以下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合称为“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2021年度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吴晓光

招商证券:卫进扬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12月2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中信证券:吴晓光、刘舒杨

招商证券:卫进扬、何海洲

(五)现场检查方案

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主要通过在招商轮船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实地参观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具体工作情况如下所示:

1、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和其他相关公司治理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并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检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2、通过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和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并与招商轮船相关人员谈话,检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3、通过查阅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性文件、实际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文件,并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谈话,检查发行人是否制定了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执行。

4、通过实地参观、查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相关合同和其他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谈话,检查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5、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和合同,了解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并与相关人员谈话,检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招商轮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运作,遵循稳健、透明和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招商轮船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三会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能够顺利履行各自的职责;

同时,建立了良好的治理架构和权力制衡机制,能够贯彻股东意志和体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各管理层级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实现经营管理目标。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场核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招商轮船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与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做到了分开,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方面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招商轮船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招商轮船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招商轮船制定了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招商轮船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担保合同、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招商轮船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六)经营状况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及现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本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轮船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的情形。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关注前述可能对公司业绩有较大影响的各类因素,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经营策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就国内外疫情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招商轮船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招商轮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都积极配合,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财务报表、相关合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

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都积极配合了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招商轮船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轮船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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