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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26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文件,我们作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度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1、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香港明华为其子公司与宝钢集团签署COA协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明华(新加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新加坡”)拟与宝钢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开展的连续航次运输合同(COA)提供不超过8,800万美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期限至2026年。2020年5月21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此项担保。

2022年1月14日,公司、明华新加坡、宝武集团下属子公司等五方签署了运输相关协议,明确了公司的履约担保责任。

2、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担保年度额度审批

公司2022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限内,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承担新增的担保责任不超过1.65亿美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承担新增的担保责任不超过5.385亿美元。

3、为参资公司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参与马来西亚石油4艘LNG船舶的投资项目,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KLINE、招商租赁共同投资设立4家合资LNG单船公司(以下简称“合资LNG单船公司”),项目公司在每家合资LNG单船公司中股份比例为30%。4家单船公司在沪东中华船厂订造4艘LNG船舶,依照约定各股东按其在合资单船公司中的参股比例承担造船履约担保责任。公司需要承担的4艘船舶造船履约担保责任共计7,669万美元,担保责任在船舶交付后失效。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22年内尚未实施。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良、盛慕娴、吴树雄、权忠光

2023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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