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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9)浙06执495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被执行人周洪伟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公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411)股票质押给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

受偿。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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