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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8月第二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五年期)(债券简称“14银河G2”,债券代码“1223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4银河G3、14银河G4”,债券代码“136655、1366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银河G1”,债券代码“1431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银河G2”,债券代码“14329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银河G1”,债券代码“14349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中国银河证券”)诉讼进展情况的事项报告如下:

中国银河证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发行人与徐国栋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请见发行人于

2019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判决徐国栋: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发行人融资本金50,544,883.56元;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发行人融资利息14,455,961.37元;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发行人罚息(以上述第1、2项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9,0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徐国栋负担。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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