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推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士、刘志红先生、刘瑞中先生、王珍军先生、刘淳女士、罗卓坚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士、刘志红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素质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前述人员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刘瑞中先生、王珍军先生、刘淳女士、罗卓坚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素质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前述人员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陈共炎先生、陈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刘丁平先生、杨体军先生、刘昶女士、刘志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刘瑞中先生、王珍军先生、刘淳女士、罗卓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刘瑞中、王珍军、刘淳、罗卓坚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