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实施本次交易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选取租赁新址有利于改善公司员工办公环境,吸引优秀人才,租赁办公楼部分楼层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本次交易价格参照所在区域的市场行情及经双方结合租赁场所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相关因素确定的租赁价格,关联方给予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免租期,且交付时点满足公司的整体计划安排,因此本次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已向非关联董事提出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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