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且听取了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与港中旅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港中旅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减少资金成本及财务费用,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润钢
王 斌
刘 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