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受让港中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2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受让事宜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公司成为财务公司股东后,有利于获得财务公司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提高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管理水平,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及风险控制;
2、本次关联交易方案切实可行,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润钢
王 斌
刘 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