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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性,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公司首席财务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对财务公司与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有关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财务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有关金融业务的风险防控。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公司财务部等部门和财务公司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公司财务部等部门应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流动性,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财务公司应从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或监管机构处及时了解信息,多渠道、全方位掌握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果断处置。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财务公司应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五条 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中煤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五)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无法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带来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中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一)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欠息情况;

(二)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三)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资金安全性带来重大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上述金融业务突发性风险发生后,财务公司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召开会议,要求财务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提前收回贷

款、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等措施,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一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要组织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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