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1次临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就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舍勒铜业”)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鑫铜业”)销售铜精矿构成持续关联交易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一、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上述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和大客户等供应合同相比,价格按市场定价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交易双方及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是有益的。
同意阿舍勒铜业2020年度向五鑫铜业销售铜精矿含铜数量不超过25,300吨,销售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并同意阿舍勒铜业与五鑫铜业签署《铜精矿供货合同》。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